达州刑事律师凌灿伟转载侯某某犯失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1-03-08
达州刑事律师凌灿伟转载侯某某犯失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庆林刑初字第08号
公诉机关庆阳市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男。2012年4某某7日因涉嫌犯失火罪被庆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某某14日被取保候审。
庆阳市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失火罪,于2012年7某某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庆阳市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
庆阳市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某某因其给父上坟烧纸时,不慎引起林地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56公顷,造成7865株油松死亡,经济损失87660.80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一年左右有期徒刑,可判缓刑。
被告人侯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意见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某某4日12时,被告人侯某某携带一次性打火机、烧纸、纸钱及自制的纸幡,在合水林业总场连家砭林场阳湾商店背后山林地内为其父上坟烧纸时,由于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后,侯某某与闻讯赶来的连家砭林场职工、庆阳市森林公安局连家砭派出所民警及附近群众奋力扑救,于当日14时扑灭明火,随后被告人侯某某主动到连家砭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交待了失火原因及过程。经鉴定,本次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56公顷,造成7856株油松死亡,经济损失87660.80元.2012年6某某10日,经庆阳市森林公安局主持调解,被告人侯某某一次性赔偿国营合水林业总场连家砭林场火灾经济损失50000元。鉴于侯某某家庭困难,连家砭林场对剩余部分予以免除,同时给予被告人侯某某谅解。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鉴定结论,火灾原因认定书,现场勘验记录、照片,火灾现场样地调查记录,提取物证、书证笔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林地性质证明,火灾现场林地恢复费用证明,民事赔偿调解书,侯某某支付赔偿损失款证明,谅解书,户籍证明;证人张某某、侯某某、蒋某某、石某某、张某某证言。上列证据与被告人侯某某供述相互吻合,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犯失火罪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因给其父上坟烧纸,不慎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2.56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侯某某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损失,受害方又给予了谅解,认罪态度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侯某某又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二个某某,缓刑三个某某。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余某某
审判员 徐某某
审判员 李某某
二〇一二年九某某十二日
书记员 黄 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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