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刑事律师凌灿伟转载上海市盗窃罪不起诉案例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1-06-03
达州市刑事律师凌灿伟转载上海市盗窃罪不起诉案例
上海市各检察院第一季度共发布42起盗窃罪的不起诉决定书,对于这25份不起诉决定书进行归类分析后,可以得出一些有用的数据。
一、盗窃罪不起诉的常见情形
上海市关于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1000元,对于盗窃罪、诈骗罪等财产类犯罪金额是量刑最关键的点。
42份不起诉书中盗窃金额在0元-1000元之间的有7起(多次盗窃)
42份不起诉书中盗窃金额在1000元-2000元之间的有20起
42份不起诉书中盗窃金额在2000元-3000元之间的有7起
42份不起诉书中盗窃金额在3000元-5000元之间的有3起
42份不起诉书中盗窃金额在5000元-20000元之间的有5起
很显然,不起诉案件的盗窃金额主要集中在3000元以内,检察院以情节轻微不起诉,同时要提醒一点,不起诉的每一起案件都进行了退赔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市刑事律师
二、特殊案例分析
案例一:沪松检一部刑不诉〔2019〕316号
案件经过: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系情侣关系。2019年9月9日至9月19日期间,金某某趁何某某熟睡之际,以手机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多次窃取何某某银行账户内钱款共计人民币18,600元用于赌博。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金某某的家属已对被害人何某某进行赔偿,何某某对金某某表示谅解。
评析:本案金额较高,但是有两个特殊点,一是被不起诉人和受害人是情侣关系,二是被不起诉人存在自首的情节。如果当事人和被害人存在特殊关系,比如亲戚、情侣,检察院对于不起诉的金额把控点会相应提高。
案例二:沪闵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案件经过: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至本市闵行区**路**号万乐泉,在海洋球游乐区,窃得被害人潘某某儿子放置于围栏上价值人民币2928元的IPADMINI一部。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赃物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现已发还被害人,且被不起诉周某某现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请求对周某某免予处罚的申请》证实,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工作单位对其工作表现的认可以及希望检察机关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评析:本案的金额不算太高,特殊点在于本案中公安移交审查起诉的材料中,出现了一份公司出具的材料《请求对周某某免予处罚的申请》,律师可以借鉴使用。
案例三:沪浦检一部刑不诉〔2019〕1673号
案件经过:2019年10月3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本市浦东新区某品牌店内,窃得“**”牌白色短袖T恤一件。2019年10月6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本市浦东新区某品牌店,窃得“**”牌黑色长裤一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9元。2019年10月19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本市浦东新区某品牌店,窃得“**”牌绿色长裤一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9元。
评析:盗窃金额虽未达到一千元,但是构成多次盗窃(两年内三次),经赔偿谅解检察院不起诉。
案例四:沪奉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案件经过: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经事先微信联系,以人民币6000元价格将“梦幻西游”游戏账号出售给被害人莫某某,后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又私自修改该游戏账号密码,并将该游戏账号出售给他人获利人民币3500余元。
评析:本案属于新型盗窃,游戏账号卖出再盗回再卖出,游戏账号同样具有财产属性,但是不同于实物,检察院在把握不起诉的金额时会有所提高。
案件五:沪浦检一部刑不诉〔2020〕188号
案件经过:被不起诉人瞿某某出资通过他人采用“铜丝短接电流计量小线”的方式,将其名下房屋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的电能表进行改装,偷逃电费共计人民币10,742.81元。2019年8月15日,被不起诉人瞿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瞿某某已补交电费并交纳罚款。
评析:本案盗窃金额超过了一万元,但是盗窃客体是电,实际上也就是盗窃电费,对于此类案件,由于不具有人身危害性,并且不同于盗窃的恶性,检察院在把握不起诉的金额时也会有所提高。
案件六:沪浦检一部刑不诉〔2020〕157号
案件经过:2019年11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号盒马丁香国际广场店,先后5次窃得共计价值人民币2324.5元的牛排、黑鳕鱼扒、银鳕鱼等物。2019年12月2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上述盒马丁香国际广场店,窃得价值人民币588.5元的银鳕鱼扒、牛排、铁棍山药等物,在离开店铺后被人赃俱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家属代为赔偿盒马丁香国际广场店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评析:由于盒马等很多超市出现了自助结算功能,出现了一批逃避付款的盗窃案,本案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案件七:沪奉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案件经过:2019年5月17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在上海市奉贤区***街***号门窗店,将被害人杨某某的支付宝收款码摆台换成其本人摆台,造成在2019年5月25日被害人杨某某应收货款人民币1440元转至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支付宝内,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440元。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上述犯罪事实,并已赔偿、取得被害人杨某某的谅解。
评析:本案具有一定特殊意义,调换收款二维码在法律学界的定性本身具有一定争议,是盗窃还是诈骗还有一定争论,本案中检察院将案件认定为盗窃,但是同时也未起诉,虽然金额较低,但是也有检察院难定性的考虑。
综合以上,在盗窃金额低于3000元时,如果被不起诉人家属可以和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那么不起诉的可能性还是有一定的。同时,当盗窃金额较高时,但是如果存在一些特殊因素,比如盗窃的是朋友或者亲戚的财物,盗窃的客体是新型物品比如电或者游戏账号,检察院也会特别考虑。当然,对于在商场的的多次盗窃,也是存在一定机会争取不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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