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离婚律师凌灿伟转载最高院离婚后财产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1-01-14
达州离婚律师凌灿伟转载最高院离婚后财产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案号:(2020)最高法民辖14号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裁判日期:2020-05-28
原告诉求
原告甲诉称,其与被告乙因感情破裂,于2018年4月16日在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离婚时双方对唯一房产安置房,坐落于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的601室,约定归原告甲所有。
现由于可以办理房产证,需要被告乙协助,但被告乙已于2018年5月8日将户口迁回原籍贵州省赫章县,无法协助办理房产证。
原告甲到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坐落于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601室归其所有。
贵州省赫章县法院认为
原告甲的诉讼请求为确认位于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龙601室房屋归其所有,原、被告双方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并无异议,故本案实质为不动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中被告虽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因涉及不动产纠纷,属专属管辖。
该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2019)黔0527民初1272号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安徽省高级法院认为
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8年4月16日在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同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夫妻共同所住的安置房,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601室所有权归男方所有。
现原告甲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该安置房归原告所有。
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所发生纠纷,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不属于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安徽省高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报请最高院指定管辖。
最高院认为
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属于因离婚这一人身关系事项而引发的财产分配事宜的纠纷,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范畴,应按照婚姻家庭纠纷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处理,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即使离婚后财产分配涉及不动产,由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不属于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被告乙的住所地为贵州省赫章县,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当,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审理。
分析
观点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观点二:应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支持观点二,理由:
1.离婚后财产纠纷不是独立的对不动产权属之争。《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则上是单独针对不动产权属争议,一般是指物权纠纷、合同纠纷等。
2.本案属婚姻家庭类纠纷。本案案由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属婚姻家庭类纠纷,该类纠纷管辖通常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即原告就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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