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律师凌灿伟转载从本案看承揽合同法律关系的界定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1-08-08
达州市律师凌灿伟转载从本案看承揽合同法律关系的界定
武乡县人民法院 孟琦
案件详情:
张某承包了10亩林地,张某找来李某和李某说“你开着你的车,从咱们村的池塘里拉水给我浇地,从今天开始,试拉3天,看能拉几趟,然后我给你钱”。李某说“行”。在李某第二天开着车拉水的时候,由于没有控制好拉水量,发生李某受伤、车翻的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就事故损失承担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看病及车辆损失。另查明,张某知道李某没有驾驶资格。
评析:
一、认为本案属于承揽合同法律关系的理由
承揽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征:1、承揽合同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 2、承揽合同的承揽标的具有特定性;3、承揽合同的承揽人自己承担风险;4、承揽合同是诺成性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
本案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其一、张某要求李某开着他自己的车去拉水给自己林地浇水,其工作的完成就是给地浇水,然后张某支付李某报酬;其二、李某的完成浇水是按照张某的要求,为满足张某的特殊需要完成的,该标的物,是不能通过市场任意购买的,具有特定性;其三、李某利用自己的工具(汽车)独立完成浇水工作,并对浇水工作的完成负全部责任,张某要做的也只是浇水完成后的领受并支付报酬;其四、张某与李某就拉水浇地之事在意思表示(口头)一致的情况下并且张某已经接受了李某的二日的浇地成果,合同已经成立。达州合同律师
二、认为属于雇佣法律关系的理由
雇佣关系特征:1、雇主与雇员之间是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雇员在雇主指定的地点利用自己的技能提供劳务;3、雇主支付报酬的方式一般为定期支付;4、雇主承担雇员在授意工作过程中的产生责任。
本案符合雇佣关系特征:其一、李某按照张某的要求拉水浇地,其行为过程是按照张某的指令从事,符合雇主与雇员之间关系;其二、李某按照张某的要求拉水浇地,付出的是自己劳动,服务的是张某(林地);其三、张某与李某约定“试拉3天,看能拉几趟,然后我给你钱”表明,报酬是按日支付的,符合雇佣关系的一般支付报酬方式;其四、李某是在张某的授意下劳动的,劳动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责任应当由张某负责。
三、认为属于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的理由
货物运输合同特征: 1、以运输货物为直接目的,以运输行为为标的;2、运输合同为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3、以承运人将承运的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为履行终点。
本案符合货物运输特点:其一、李某开车运水,运输过程中付出自己劳动;其二、运输合同自双方意思达成一致时成立;其三、李某将水拉到张某指定的地点(林地)浇水,其行为表示已经履行了交付货物(水)义务。
四、本案的焦点
(一)、合同目的的确定
合同目的的确定对所属法律关系有决定性的意义。笔者认为,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合同目的是拉水浇地,实现的成果就是“地浇了”,为预期的收入(林木出售变现)做好准备工作。张某要得到的就是用李某工作后的成果“地浇好了,林木正常生长”。李某按照张某的要求劳动,其目的就是工作完成后得到张某支付的报酬。
(二)、责任的承担
责任的承担决定了雇佣法律关系与承揽合同法律关系的区分。笔者认为,本案中,张某要求李某说“试拉3天,看能拉几趟,然后我给你钱”。可以说明报酬的支付是按照工作成果支付的。同时,李某在拉水过程中是利用自己的工具(汽车)与技能(开车并施加劳动)完成的,在拉水过程中,张某与李某地位是平等的,并没有受到张某具体的指令与控制,张某看重的也只是结果,没有指令、控制李某的拉水过程中的环节。
(三)、货物
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是决定货物运输合同的关键。货物是我国交通运输领域中的一个专门概念,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供出售的有价(使用价值、交换价值)物品。本案涉及的水是村里池塘的水,是公用的,我们不能说它没有价值,但张某对它的使用是没有对价的,对张某没有产生价值的消耗。因此,不能认定本案中拉的水是货物运输中的货物。
(四)、试用的法律效力
对约定试用的法律效力认定对本案所涉责任承担具有直接的影响。试用是劳动合同中一般会涉及的概念。本案中,无论是三种法律关系中的哪一种都不涉及试用的问题。雇佣法律关系中,雇主对雇员的选任承担责任,约定的试用不影响责任的承担(雇主无过错责任);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中,定作人直接决定承揽人的选任,承揽人承担在承揽过程中造成的损失;货物运输法律关系中,应当按照约定与货物的特殊属性承担相应的责任。笔者认为,张某与李某关于试用的约定,不影响法律关系的确定及相应责任的承担。
五、本案法律关系应属于承揽合同法律关系
结合本案焦点的分析,笔者认为,本案属于承揽合同法律关系。理由如下:张某与李某就拉水浇地之事在意思表示(口头)一致的情况下并且张某已经接受了李某的二日的浇地成果,合同就已经成立。张某要求李某开着他自己的车去拉水给自己林地浇水,李某按照张某的要求,为满足张某的特殊需要(浇地)利用自己的工具(汽车)独立完成浇水工作,并对拉水浇地的整个过程负责,张某在李某的工作(地浇了)完成后支付李某报酬。张某的浇地成果是不能通过市场任意购买的,是具有特定性的。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责任承担都符合承揽合同的特点及构成,因此,本案涉及法律关系属于承揽合同纠纷。
那么属于何种承揽工作呢? 承揽合同是实现经济生活中适用极为广泛的一类合同,它是满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的一种法律手段。实践中,承揽合同承揽的工作主要包括:承揽加工、承揽定作、承揽修理、承揽房屋等不动产的修缮改建、承揽改造改制、承揽印刷、承揽复制、承揽测试、承揽检验及完成其他工作。其他工作比较灵活有为他方理发、美容、化妆、照相、绘图、洗车等等,他方给付报酬的都属于承揽合同。本案就属于其他工作类型中的承揽拉水浇地。
六、本案责任的承担
承揽合同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某明知李某没有驾驶资格就用李某,张某在承揽人的选任问题上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应当承担承揽合同中规定的承揽人的相应责任。双方对试用的约定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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