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律师凌灿伟转载保险公司赔付销售商后,向试驾者追偿获胜诉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1-08-07
达州市律师凌灿伟转载保险公司赔付销售商后,向试驾者追偿获胜诉
本报讯 (记者 王菲菲通讯员纪荣典)参加汽车试驾活动的朋友,请务必注意交通安全,因为如果在试驾时发生了事故进而造成损失,赔偿费用可能要由试驾者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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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获悉,近日,市中级法院对一起因试驾引起的赔偿纠纷进行了二审宣判,撞坏车子的潘先生得支付44196元给保险公司,因为该保险公司已对这辆在保的车辆进行了赔偿。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
2004年11月30日下午,潘先生参加了一次试驾活动。驾驶前,他在一张《试乘试驾建议书》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上面做出承诺:“因个人驾驶不当使个人受到的伤害及引发的责任由本人承担”。
但潘先生在试驾时,没有遵守车辆操作安全规范,途经湖里区岭下墩上路段时,这辆车撞到路旁电线杆,造成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简易程序调解处理,认定潘先生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潘先生确认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损失44890元(包括车损44190元、交通施救费400元、车辆检测费300元)。
实际上,举行试驾活动的经销商厦门永达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永达丰公司”)曾在厦门天安保险公司为这辆车投保,购买的险种包括乘用汽车损失保险、第三者综合损害责任险等,永达丰公司为被保险人。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对车辆维修损失进行评估确认,于2005年3月30日向永达丰公司支付了44596元的保险金。
随后,保险公司向潘先生索取赔偿,为此将潘先生告到湖里区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已经赔偿给永达丰公司44596元的保险金,因此具有向潘先生追偿这些损失的权利。依照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讼争车辆受损的全部过错责任在于潘先生,潘先生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潘先生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厦门天安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赔偿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因法院另查明,潘先生已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支付了交通施救费400元,去除这些钱,潘先生实际应支付保险公司损失441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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