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律师发表刑事上诉状9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1-11-07
达州律师发表刑事上诉状9
上诉人:许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住四川省达州市
上诉人不服达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724刑初200号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其上诉请求及理由为:
请求事项:
1、依法判决撤销达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724刑初200号刑事判决书,并对上诉人许某某作出从轻的判决。
事实及理由:
一、上诉人许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应当予以从轻处罚。
具体理由为:虽然上诉人许某某实施了猥亵行为,但有别于其他专门猥亵儿童罪的情节,具体为被告许某某是通过将手放在受害人胸部(且是衣服外面),从后面抱起受害人身体摇晃,没有揉捏的行为,也未将手伸入衣服里面抚摸受害人胸部,没有恐吓受害人,更没有其他行为,对受害人身心造成的伤害较小或则个别受害人未造成伤害(具体体现在受害人的笔录中,其中一位受害人认为是在开玩笑)。因此,犯罪情节较轻、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等,建议予以从轻处罚。
二、在认定受害人的人数上明显不对,受害人应当认定为7人。
具体理由为: 2021年3月21日16时许、3月25日、3月27日10时许16时许的猥亵,没有受害人的陈述以及其他证据证明,且未查明受害人的身份,证据不充分,2021年3月16日20时许的受害人孙某的笔录明确载明未抚摸胸部,2021年3月25日杨某的笔录中认为是在开玩笑。因此,该5人不应当作为猥亵对象的人数计算。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刑事律师
三、上诉人实施猥亵的场所,不应当认定为公共场所,上诉人许某某是在店里面实施的,其店相对封闭,且对受害人猥亵时并非在多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因此,对作案的场所不应当认定为公共场所。
四、上诉人许某某文化程度较低,接近文盲。因此,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明显过重,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依法予以改判,对其从轻处罚。
此致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