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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离婚律师凌灿伟转载公婆出资登记在儿子儿媳名下房产如何认定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1-06-28

达州市离婚律师凌灿伟转载公婆出资登记在儿子儿媳名下房产如何认定

 

[案情]唐某与殷某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一家公司。季某和殷某某系唐某和殷某的儿媳和儿子,结婚后两人也为公司跑业务。2004年底,季某和殷某某结婚后与唐某和殷某共同居住在一起。2013年9月,唐某和殷某用公司资金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季某和殷某某的名下。事后,双方订立书面协议,约定房屋归唐某和殷某所有,在唐某和殷某经营过程中需要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的,季某和殷某某全力配合。后因双方产生家庭矛盾,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季某拒绝签字。唐某及殷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唐某和殷某所有。

  [评析]第一,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而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在无特别约定情况下,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而借名买房是指当事人一方(借名人)经他方(出名人)同意,以出名人名义买房并登记的,且房屋归属于借名人一方的房屋交易类型。本案中,唐某和殷某全资购买房屋后,虽登记在季某及殷某某的名下,但其和季某、殷某某签订了书面的房屋权属协议,约定房屋权属归其所有,其意思表示并非是无偿赠与给季某及殷某某,而是借用季某及殷某某的名字购买房屋,为其所用。

  第二,家庭成员之间的赠与也有附协议约定的,比如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该协议中的财产是登记在赠与人名下,在受赠人尽到生养死葬义务后才能将财产转移至受赠人名下。而本案中,唐某和殷某是将可以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登记在季某和殷某某名下,且约定了财产权属归属,并非附条件的财产转移,故本案也不是附条件的赠与。

  第三,借名买房纠纷中,借名人与出名人通常为亲友关系,借名人由于特定原因,比如因住房限购令或者信贷政策等原因被限制买房,与出名人达成借名买房协议,其目的本就是为了借名购得房屋。实务中,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根据房屋的性质而分别处理。对于购买政策性保障住房的,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借名购房合同应为无效,借名人要求确认所有或者办理过户不予支持;对于规避限购政策或信贷政策,只涉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认定有效,但若借名人目前尚不具备购房资格,则不支持。而本案中,2013年购房不涉及限购令,唐某及殷某只是因为年纪大为了规避银行信贷政策而借名买房,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故应为有效。因协议约定了房屋权属,唐某等要求确认房屋权属,法院不予处理。在法院的释明下,唐某等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法院予以支持。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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