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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离婚律师发表的民事起诉状原创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1-06-21

达州离婚律师发表的民事起诉状原创

原告: 王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12011319XXX,住XX市XX区宜兴埠镇XXX67号,联系电话:

被告:凌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住四川省达州市XX东段XXX号5栋XX单元XX楼4号,联系电话:

案由:监护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凌某1随原告生活,被告凌某某协助原告将凌某1交随原告生活。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熊某1系被告凌某某配偶,2014年4月18日熊某1与原告王某某生育俩子女,分别取名凌某1、凌某2,2016年8月23日经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法院调解,并作出(2016)川1724民初1737号民事调解书,具体内容为:王某某与熊某1之女凌某2随王某某生活,之子凌某1随熊某1生活,2020年7月23日熊某1因病去世,原告王某某作为凌某1的父亲,凌某1应当随其生活,被告熊XX、谢XX、凌某某未将凌某1交随原告王某某,生活。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婚姻家庭律师

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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