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离婚律师凌灿伟转载武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1-03-19
达州离婚律师凌灿伟转载武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宣县民初字第416号
原告武某,宣化县江家屯乡沙河塄村福安路西十一排5号,村民。
被告刘某,宣化县江家屯乡沙河塄村福安路西十一排5号,村民。
原告武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但自从被告上网结识网友后,便与原告产生了隔阂。2011年4月5日,被告离家出走去见网友,至今未归。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
被告刘某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武某与被告刘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无子女。2013年5月27日,宣化县江家屯乡沙河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称,此有我村村民刘某与武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刘某于婚后三个月便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未回我村居住。宣化县公安局江家屯派出所在该证明上签注“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后共同生活了三个月,被告便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已超过二年,夫妻关系有名无实,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对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武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XX
审 判 员 田XX
代理审判员 郭XX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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