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离婚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民事答辩状2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1-03-14
达州离婚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民事答辩状2
答辩人:练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住四川省达州县某某乡某某村6组,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755,联系电话:
答辩人练某某针对原告练洁倩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练某某不同意支付原告抚养费,原告母亲与答辩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原告的抚养费由原告母亲承担。
具体理由为:答辩人练某某与原告母亲离婚时约定,原告随母亲生活,期间的所有费用由原告母亲承担,该《离婚协议书》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生效,原告母亲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而原告母亲未尽到抚养义务,原告应当向其母亲主张权利。
二、答辩人认为原告母亲违背诚实守信的原则,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能否预见到原告以后抚养所面临的问题,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未尽力解决问题,且离婚时约定共同的房屋,答辩人所享有的份额作为原告的抚养费,直接归原告母亲所有,由原告母亲抚养,答辩人不另外支付费用,而原告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利用其子女权利起诉原告,属于滥用诉讼权力。达州县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律师事务所
三、答辩人与原告母亲离婚后,经济困难,具体为上有六十几岁的父母,下有两个未成年的子女,一个三岁,一个还未满一岁,每月需要偿还房屋贷款2397.59元,答辩人虽有其心支付原告抚养费,但实际情况为无力承担。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综上,原告的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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