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婚姻律师凌灿伟转载王某与孟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 达州市大竹县律师 时间:2021-03-08
达州婚姻律师凌灿伟转载王某与孟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1)浦民初字第145号
原告王某。
被告孟某,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苏省宿豫市人民武装部,干部,(人武部宿舍)。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
王某与孟某变更抚育关系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任某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以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我和被告离婚后,婚生女孟某某随我生活。我长年患××,近年来病情严重,无力照顾女儿。2000年7某某5日,我因虐待继女,被清河区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某某,缓刑2年。此案经媒体多方报道,众人皆知孟某某是罪犯的女儿,且我又没有工作及住所,极不利于女儿成长,故请求将女儿判归被告抚养。
被告孟某辩称,我与原告协议离婚时,因我是现役军人,故女儿由原告抚养。女儿从小随原告生活,与原告建立了较深的母女感情,目前女儿已在淮安市淮海路小学上学,环境较好,有利于女儿成长。女儿与我感情相对淡化,我现已再婚,当初爱人因女儿不在我身边生活而与我结婚,现在态度也依然如故,且我现居住的宿舍只有20平方米左右,工作性质又特殊,这样的家庭背景怎能与女儿一起生活呢?故我不同意变更小孩抚养关系。
经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为:
原、被告于1996年5某某14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孩孟某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某某负担女儿生活费180元。后原、被告均另行组成家庭。1999年下半年起原告开始虐待继女姜某某。2000年6某某姜某某以原告犯虐待罪,向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控诉。同年7某某15日,清河区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判处原告有期徒刑1年零6个某某,缓刑2年,此案曾经媒体多方报道。在此期间,孟某某一直随外祖父、母生活。
另查,原告原在信用社工作,后离开单位开美容店,不久又关闭,被判刑前为淮阴市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现原告无职业,并患有淋巴结核,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刑事判决书、病历为凭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孩子是国家的未来,作为父母应为其提供健康、向上的生长环境,以利于孩子成长。原告原本有一份较为稳定的工作和收入,由于其不知珍惜而失去工作,其再婚后,因虐待继女而被判刑,从原告所作所为来看,足以说明原告道德修养较差,对孟某某来说也是没有责任心的,目前原告又无稳定收入,因此其不宜继续担任孟某某的监护人。被告是一名人武部干部,工作相对比较稳定,且收入较高,抚养条件是优于原告的,虽有居住面积不大的困难,但还是可以克服的,被告称若变更抚养关系,将导致家庭破裂,本院认为其辩解是有悖于道德和法定义务的,故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五条、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婚生女孟某某从2001年4某某起随孟某生活,王某从2001年4某某起每某某负担孟某某抚育费1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400元,合计4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任某某
审判员 任某某
二〇〇一年九某某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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