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律师凌灿伟发表的离婚起诉状2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1-03-04
达州律师凌灿伟发表的离婚起诉状2
原告:赖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住四川省大竹县XX镇XX村XX组,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157,联系电话:183XXX056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住四川省大竹县XX镇XXX村XX组,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43060,联系电话:13XXX8379 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依法判决婚生子赖某1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
3、依法判决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具体债务为4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
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1992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9月15日原被告双方共同到四川省大竹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4年10月14日被告生育一女,取名赖某1,2005年12月27日被告生育一子,取名赖李某某。
婚前由于原被告双方相处时间时,彼此之间缺乏了解,草率结婚,结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和,经常吵架,有时打架,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多次有外遇,并于2013年4月被告与其他男子同居后就离家出走,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竹县律师凌灿伟发表的离婚起诉状2
原告:赖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住四川省大竹县XX镇XX村XX组,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157,联系电话:183XXX056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住四川省大竹县XX镇XXX村XX组,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43060,联系电话:13XXX8379 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依法判决婚生子赖某1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
3、依法判决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具体债务为4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
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1992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9月15日原被告双方共同到四川省大竹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4年10月14日被告生育一女,取名赖某1,2005年12月27日被告生育一子,取名赖李某某。
婚前由于原被告双方相处时间时,彼此之间缺乏了解,草率结婚,结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和,经常吵架,有时打架,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多次有外遇,并于2013年4月被告与其他男子同居后就离家出走,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大竹县律师凌灿伟发表的离婚起诉状2
原告:赖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住四川省大竹县XX镇XX村XX组,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157,联系电话:183XXX056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住四川省大竹县XX镇XXX村XX组,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43060,联系电话:13XXX8379 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依法判决婚生子赖某1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
3、依法判决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具体债务为4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
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1992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9月15日原被告双方共同到四川省大竹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4年10月14日被告生育一女,取名赖某1,2005年12月27日被告生育一子,取名赖李某某。
婚前由于原被告双方相处时间时,彼此之间缺乏了解,草率结婚,结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和,经常吵架,有时打架,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多次有外遇,并于2013年4月被告与其他男子同居后就离家出走,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上一篇:最后一页
下一篇:达州律师凌灿伟发表的自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