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律师函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1-12-08
达州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律师函
律 师 函
四川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系根据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本律师依法取得陈某某的授权,向贵公司致函如下:
一、 基本事实
委托人陈某某系达州市竹阳镇某某街的H1栋3层3-1、3-2、3-3号的商品房的业主, 2020年5月9日委托人陈某某与贵公司签订《前期服务协议》,合同约定:“委托人将位于达州市某某街的H1栋3层3-1、3-2、3-3号的商品房交于贵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建筑面积为1632.1平方米,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约定“对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环境卫生、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第二条第二款“房屋共有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共有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木箱、加压水泵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三条第一款“无明显脱落、异变、斑垢、污迹及有碍观瞻的情况存在。”;第七条第一款“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更新、改造的专项维修基金、购房者必须按相关规定缴存至”;第二款约定“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续筹及房屋所有权转让是维修资金的处理,按《住房专有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等”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委托人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了物业管理费,而贵公司在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过程中,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 ,具体为楼上住户共用部分的下水管设置在委托人的屋顶,因楼上租户较多,排水管道错综复杂,安装不合理,坡度不够,管径过小,大量的废水堆积在管道内,造成下水管多次出现堵塞,贵公司的维修人员把管道割破,用铁丝进行疏通,大量的粪水往下流,造成房屋实际使用承租人某某保险公司(委托人的房屋已经出租给某某保险公司)办公室内臭气熏天,严重影响公司办公及形象。今年某某保险办公楼清掏管道达到七次以上。原有管道使用超过10年之久,损坏严重(照片附后)。如果管道堵塞太长,重量较大,吊卡数量不够,管道随时可能发生自然断裂,届时将会导致人身安全,造成较大财产损失。为防止危险发生,委托人多次催促贵公司启动维修基金,对下水管道进行改造,消除危险,截止今日,贵公司一直未处理。
二、法律责任
委托人陈某某与贵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法律性质属于委托服务关系,贵公司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履行,若未及时履行,委托人陈某某可以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要求贵公司履行协议,并追究贵公司的违约责任等,贵公司将面临败诉的局面。达州市律师事务所
三、律师意见
希望贵公司能够权衡利弊,在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十五日内启动维修基金,对下水管道进行改造,消除危险,具体下水管道改造建议为:1、将排水管道的横管与横管、横管与立管的连接处,采用45度斜三通或90度斜三通(现场安装采用的是顺水三通);2、请贵方将立管与排出管连接,采用两个45度弯头(现场安装采用的是90度弯头);3、请贵方将4层以上的总排水水平管(3层楼顶上)坡度进行改造(不得小于4‰),并计算管径是否过小;4、请贵公司将室内管道予以更换,更换为更加牢固,使用年限更久的材质。5、贵公司在改造限期内应当保护好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做到工完场清,改造完成后应当恢复原状;另贵公司应提前五日告知委托人改造日期,以便委托人通知承租人某某保险公司。
若贵公司未对委托人陈某某房顶的下水管道进行改造,消除危险,委托人将向法院起诉,要求贵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追究贵公司的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届时贵公司将承担违约金、诉讼费等,且对贵公司将造成不利的影响。
专此函告,望贵公司慎思并妥善对待。
律师:
年 月 日
律师姓名:凌XX
律师电话:15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