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恢复执行申请书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1-11-17
达州市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恢复执行申请书
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黄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10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X,住四川省达州市建设路XX号,联系电话:1XXXXX8
被申请人:周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17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37,住四川省达州市月华乡XX村8组,联系电话:151XXX
执行请求:
1、请求贵院恢复对贵院作出的(2020)川1724民初8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周某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判决,经贵院调解,具体内容为“一、被告周某某于2020年8月31向原告黄某某偿还5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黄某某偿还20000元,大写:贰万元;二、如被告周某某未按上述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黄某某有权就所有款项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以2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8年2月24日起计收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363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调解生效后,被申请人周某某没有履行。申请人于2018年向贵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川1724执66号,申请人撤回了执行请求,现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特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
此致
达州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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