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律师发表的关于饶某某诉四川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代理词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1-10-27
达州律师发表的关于饶某某诉四川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代理词
尊敬的合议庭成员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饶某某的委托,指派凌灿伟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通过法庭的庭审和和质证,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方认为本案的法律关系应当为劳务合同纠纷,并非被告代理人认为的建设工程分包法律关系,从原被告签订的《华陆高速6标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可以看出被告是将劳务分包给原告施工,仅仅是劳务,并不存在包工包料,原告再聘请工人提供劳务。因此,本案是劳务合同纠纷。达州市律师 达州律师 达州离婚律师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具体理由为:在庭审中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原被告签订的《华陆高速6标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工程量及计价结算,能够证明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并且有原被告的工程量及计价结算,且计价结算中第一至第六,双方无异议,被告应当按照工程量及计价结算的第一至第六的结算,支付劳务工资款。
三、被告认为原告完成的劳务,存在质量问题,明显与客观实际不服。
具体理由:1、原被告签订的《华陆高速6标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里面并没有浇筑这项工作,合同内容仅为挖桩、锁扣、扩孔,未约定桩基的浇筑内容,双方的结算单中,仅对挖桩、锁扣、扩孔结算,并没有浇筑的结算。因此,桩基的浇筑不属于原告的的工作范围,被告在庭审中陈述的内容不属实。
2、在合同履行中,原告并没有收到被告的任何书面及口头的通知,告知原告的工作内容的调整,以及双方未签订任何调整工作范围书面合同,被告主张桩基质量不合格或有任何质量问题、以及混泥土超标等,不属于原告的工作范围,如果是被告调整工作范围,被告应当有与原告的书面协议或则口头通知,在庭审中,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调整了工作范围,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调整工作范围后,如何计算工程的单价和数量,且结算单中并没有对调整后的工作进行结算。因此,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不属实。。
3、若被告认为原告工作存在整改及质量问题等,必须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在庭审中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告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在庭审中提交的甲方对四川某某劳务有限公司的关于桩基施工处理的通知以及证人的证明均不能证明原告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
综上,原告的代理意见,请求法院予以采信,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陆河县人民法院 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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