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8183-8374
律师简介更多>>

凌灿伟(法律咨询电话:15881838374),中共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家事和涉外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律快车、华律网、找法网等大型律师门户网站特邀律师,本人知识面广,善于雄辩,思维敏捷,善于抓住案件的焦点,准确的分析法律关系,从而达到胜诉,使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且具有较强...【详细介绍】

您的位置:大竹县律师网 > 合同纠纷 > 正文

达州市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强制执行申请书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1-10-23

 达州市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周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XX,住四川省达州市XX乡荷花村2组,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43052419XXXXX,住湖南省隆回县滩头镇XX村2组35号,联系电话:1XXX84658    

被申请人:普定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XX市普定县白岩镇中心村XX组186号   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经理,联系电话:18XX4658  

执行请求:

1、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刘某某、普定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周某某劳务工资185700元。

2、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刘某某、普定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从2021年11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时止,按照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息支付申请人周某某迟延履行金。

3、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刘某某、普定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周某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某、普定某某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判决,具体内容为“1、被告刘某某、普定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某某的劳务工资款185700元;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4014元,由被告刘某某、普定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承担”。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未按时履行。因此,特向贵院申请执行。

此致

普定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大竹县律师网

QQ在线

在线咨询

158-8183-8374

添加微信

凌灿伟律师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