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房屋买卖协议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1-05-11
达州市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房屋买卖协议
甲方:何XX,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0013,住四川省达州市XX镇XX街260号
乙方:伍XX,女,汉族,生于19XX年XX月4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869,住四川省达州市XX乡XX村1组
鉴于甲方系卖方,乙方系买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决定将其位于达州市青年路310号XX楼2号(原竹阳镇关仓坝农工商合作社,现为XX七队)房屋出卖给乙方,,土地证证号:竹集建(1994)字第XXX号,该房屋来源为达州市竹阳镇XX农场出卖给杨XX,杨XX出卖给沈XX,沈XX出卖给何XX,甲方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订立以下条款:
一、出卖房屋的概况:
1、坐落:达州市XX路310号7楼2号(原竹阳镇XX合作社,现为XXX七队),
2、房屋面积:104.5平方米;
3、房屋户型:三室一厅
4、房屋装修情况:简装。
5、产权情况为:该房屋为集资房,该套房屋未办理产权证(甲方已如实告知,乙方已知晓)。达州律师 达州合同律师
二、价款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为整体出售,总价为人民币210000元(大写:贰拾壹万元整)。
2、房屋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即在本协议签订时,乙方一次性将房款支付给甲方。
三、房屋产权的变更
若甲方出卖给乙方的房屋能够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
四、税费的承担:
如该房屋交付以后,涉及到产权相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协助。
五、在甲方收到乙方210000元房款时,甲方将所出卖的房屋交给乙方占有使用,即甲方将房屋的钥匙、该房屋集资建房原始收款收据二张、水电气卡交给乙方。
六、甲方保证对所卖的房屋具有完全的处分权,且无债权债务纠纷。
七、该房屋交付后,如发生房屋等征收或拆迁对该房屋的补偿,归由乙方所有。
八、甲乙双方须遵守本协议约定,若一方违约,须承担对方违约金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并赔偿对方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交通费等。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在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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