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关于任某某因工受伤等有关事宜的一次性处理协议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1-03-12
达州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关于任某某因工受伤等有关事宜的一次性处理协议
甲方:任某某,男,汉,1987年6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51302119XXXXX95,住四川省达县XX乡XXX村XX组XX号
乙方:达州某某门窗门市
投资人:郑娟 达州律师 达州律师
甲方任某某于2018年11月开始在乙方处上班,主要生产推拉门,2019年8月18日甲方在乙方处干活受伤,当天送到达州人民医院入院治疗,诊断为1、右股骨粗隆间骨折骨骨折;2、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伤残等级为玖级。现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特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达成如下一次性处理协议:
一、甲乙双方按九级伤残协商,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待遇、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续治费等各项工伤待遇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若依法计算甲方应得的工伤待遇超过本协议约定标准的,其超过部分甲方自愿放弃,不要求乙方补足。
二、上述款项分四次支付,第一次在本协议签订时,乙方支付甲方20000元,大写:贰万元;第二次在2022年1月30日之前乙方支付甲方20000元,大写:贰万元;第三次在2023年1月19日之前乙方支付甲方30000元,大写:叁万元;第四次在2024年2月7日之前乙方支付甲方30000元,大写:叁万元。
三、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增加任何赔偿费用。
四、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自签订后甲方自愿放弃可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向乙方行使的各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经济补偿等),并绝不向乙方提出本协议以外的任何费用,且自愿放弃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各项权利,同时不以任何形式阻挠乙方正常生产和正常工作秩序。
五、甲乙双方必须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若任何一方违约,则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30000元,大写:叁万元,并承担对方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等一切费用;若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甲方赔偿款,则甲方随时可以要求乙方支付全部的赔偿款,并支付违约金30000元,大写:叁万元,并承担对方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等一切费用。
六、本协议系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之情形,且双方对本协议条款完全理解并完全赞同。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方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