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民事答辩状
来源:达州律师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1-03-03
达州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刘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住四川省大竹县XX镇XX村XX组XX号,联系电话159XXXXX
答辩人刘某某针对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答辩如下: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
一、原告陈某某诉称答辩人向其借钱190000元不属实,答辩人从未向原告陈某某借款。
具体理由为:答辩人刘某某与原告陈某某并不认识,从来未向原告陈某某借钱,而原告在诉状中称“俩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5年6月1日通过中国银行转账给被告刘某某,2017年4月20日原告要求二被告还款,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提出了还款方式”等事实不属实,答辩人与原告不认识,答辩人也未向原告出具借条,且也没有在借条上签字,只是答辩人自己有一张银行卡在被告李某1处,答辩人刘某与被告李某1长期处于分居状态,答辩人对原告是否转账到工商银行卡上,并不知晓。因此,答辩人刘某与原告不存在任何的借贷关系。
二、若原告陈某某主张答辩人向其借款19万元,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事实存在,并且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具体理由为:根据举证规则,原告必须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借款的经过,以及交付借款的事实,答辩人是否在借条上签字确认,且原告主张的金额巨大,还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是否是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产生的债务等,若原告举证不力,则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综上,原告的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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