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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灿伟(法律咨询电话:15881838374),中共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家事和涉外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律快车、华律网、找法网等大型律师门户网站特邀律师,本人知识面广,善于雄辩,思维敏捷,善于抓住案件的焦点,准确的分析法律关系,从而达到胜诉,使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且具有较强...【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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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协议书3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1-02-24

达州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协议书3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系卖方,乙方系买方,甲方将自己所有的位于大竹县某某镇竹周街8号老车站内一楼、三楼的房屋(一楼为全部门市,二楼门市一间,即上楼梯间的左边的一间门市,三楼为7套住房)出卖给乙方,并将正在经营的某某KTV、某某宾馆的经营权转让给乙方(甲方出卖给乙方的房屋,一楼为甲方经营的某某KTV,即一楼的部分门市,三楼中的四套房屋为甲方经营的某某宾馆,另外三套未装修),乙方表示愿意购买,且愿意接受某某KTV、某某宾馆的经营权的转让,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订立以下条款: 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

一、出卖房屋的概况:

1、坐落:位于大竹县某某镇竹周街8号老车站内;

2、房屋面积:大约1900平方米(一楼大约1100平方米,三楼大约800平方米),具体以实际测绘为准;

3、设施情况:具体见附件。

4、四至界限:                                  

                                                 

                                                

第二条、房屋及某某KTV、某某宾馆的价格、及付款方式
    1、房屋及某某KTV、某某宾馆的价格:

甲方所售房屋为按整体出售,房屋及某某KTV、某某宾馆的价格总价为人民币1200000元,大写:壹佰贰拾万元;
    2、付款方式:

在本协议签订时,乙方一次性将1200000元(大写:壹佰贰拾万元)支付给甲方;
    第三条、房屋及某某KTV、某某宾馆的交付

在本协议签订时,甲方将该房屋的合同、钥匙及相关资料全部交给乙方,即甲方将出卖的房屋交付给乙方占有使用。

第四条、房屋产权及某某KTV、某某宾馆经营权变更
    1、甲方出卖给乙方的房屋,在能够办理房屋产权的情况下,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所出卖房屋的过户手续。

2、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必须在三日内,协助乙方将某某KTV、某某宾馆经营的相关手续,变更为乙方名字。

3、甲方保证能够将某某KTV、某某宾馆经营的相关手续,变更为乙方名字。   

第五条、其他约定

1、甲方保证对所出卖的房屋具有完全的处分权,且没有其他产权纠纷和债务纠纷,如房屋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2、该房屋交付后,如发生房屋征收或拆迁等对该房屋的补偿,该补偿款归乙方所有。

3、在本协议签订之前,某某KTV、某某宾馆的所有债权、债务由甲方享有和承担,与乙方无关。

4、在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经营。

5、甲方出卖给乙方的房屋,前面的通道,以前面的协议为准(指刘礼宣与甲方签订的协议)

第六条、违约责任
    1、若甲方违反本协议有关承诺条款,视为甲方违约,应依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2、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其标准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并赔偿对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七条、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可依法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协议系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违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第九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十份,甲方执九份,乙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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