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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协议书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1-02-22
达州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协议书
甲方:贺某某
乙方:黄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751,住四川省大竹县XX镇XX路XX号 达州律师 达州市律师
甲乙双方系母子关系,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在大竹县金鸡乡金鸡村9组修建了四间平房,现甲乙双方就该平房的归属权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位于大竹县金鸡乡金鸡村9组的四间平房所有出资均系乙方,甲方未出资。
二、位于大竹县金鸡乡金鸡村9组的四间平房的所有权归乙方,甲方只是名义上的所有权人。
三、甲方不享有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出租、抵押等相关权利。
四、乙方享有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出租、抵押等相关权利,甲方不得干涉。
五、本协议系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承认之危等,违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在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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