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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民事答辩状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达州律师  时间:2021-02-07

达州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凌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XXXX日,住四川省大竹县XX镇北城大道XXXXAXXXXXX号,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X34,联系电话:

答辩人凌某某针对原告徐某某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凌某某不是适格的被告,答辩人对原告徐某某没有赡养义务。

具体理由为:(1)、原告与答辩人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原告与答辩人母亲结婚时,答辩人已经成年。

二、答辩人在诉状中陈述的事实不属实,具体如下:

1、原告陈述护送答辩人凌某某入学及读高中及大学期间的全部费用系原告一人承担不属实,答辩人读高中及大学的费用,系答辩人父亲发生事故的赔偿款、学校奖学金、勤工俭、亲人的资助等,且答辩人读高中期间,原告并未与答辩人母亲结婚。

2、原告称答辩人凌某某破坏原告与答辩人母亲的婚姻关系,以及对原告进行谩骂的事实不属实。

3、原告陈述二答辩人将其遗弃,给其造成巨大痛苦,不属实,原告与答辩人母亲结婚后,因犯盗窃罪,并采取强制措施,答辩为原告取保候审,缴纳了1万元的保证金,因原告与答辩人母亲解除了婚姻关系,答辩人对。原告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三、原告主张赡养,应当向自己抚养成人的子女主张,原告亲生子女共计六人,分别是徐X1、徐X2、徐X3、徐X4、徐X5、徐X6,且原告每月领取了养老金。

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答辩人:

      

 

 

 

大竹县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凌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住四川省大竹县XX镇北城大道XX号XXA幢XXX楼XXX号,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X34,联系电话:

答辩人凌某某针对原告徐某某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凌某某不是适格的被告,答辩人对原告徐某某没有赡养义务。

具体理由为:(1)、原告与答辩人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原告与答辩人母亲结婚时,答辩人已经成年。

二、答辩人在诉状中陈述的事实不属实,具体如下:

1、原告陈述护送答辩人凌某某入学及读高中及大学期间的全部费用系原告一人承担不属实,答辩人读高中及大学的费用,系答辩人父亲发生事故的赔偿款、学校奖学金、勤工俭、亲人的资助等,且答辩人读高中期间,原告并未与答辩人母亲结婚。

2、原告称答辩人凌某某破坏原告与答辩人母亲的婚姻关系,以及对原告进行谩骂的事实不属实。

3、原告陈述二答辩人将其遗弃,给其造成巨大痛苦,不属实,原告与答辩人母亲结婚后,因犯盗窃罪,并采取强制措施,答辩为原告取保候审,缴纳了1万元的保证金,因原告与答辩人母亲解除了婚姻关系,答辩人对。原告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三、原告主张赡养,应当向自己抚养成人的子女主张,原告亲生子女共计六人,分别是徐X1、徐X2、徐X3、徐X4、徐X5、徐X6,且原告每月领取了养老金。

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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