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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离婚律师发表的民事起诉状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 达州市大竹县律师  时间:2021-01-28

大竹离婚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民事起诉状

原 原告: 李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 年 02月 18日,住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航天北路118号附2号,身份证号码61240119XXXX85853   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

  被告: 徐某某,女,汉族, 出生于19XX年 09月 2日,住大竹县XX镇正街100号,身份证号码5130291987XXX107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

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 7月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 2月 27日原被告双方共同到四川省大竹县周家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由于原被告双方相处时,彼此之间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两人性格不和,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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