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离婚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民事起诉状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大竹离婚律师 时间:2021-01-22
大竹离婚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民事起诉状
原告:沈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朝阳乡仁寿村8组,现住大竹县建设路XX栋8楼1号,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39,电话号码:136XXXXX 大竹刑事律师 大竹县离婚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碧云路3号双楠府邸商住楼3-11-38,电话:02862XXX7
法定代表人:覃永华
被告:大竹某某酒店咖啡厅,地址:大竹县竹阳北路384号
法定代表人:刘XX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的石材款55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在大竹县竹阳东路开了一间门市从事石材买卖生意,字号为工艺石材,2012年12月份,被告四川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原告沈某某处买了一些石材,用于装修被告大竹某某酒店咖啡厅,原告将石材运到并安装好,2013年1月13日被告四川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跟原告结算,并给原告出具了一张结算单,内容为“石材款总价为8900元,优惠400元,实付定金3000元,下欠5500元,”现两被告一直没有支付所欠原告石材款。
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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