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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灿伟(法律咨询电话:15881838374),中共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家事和涉外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律快车、华律网、找法网等大型律师门户网站特邀律师,本人知识面广,善于雄辩,思维敏捷,善于抓住案件的焦点,准确的分析法律关系,从而达到胜诉,使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且具有较强...【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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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律师凌灿伟发表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大竹县律师  时间:2021-01-07

 

大竹律师凌灿伟发表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甲方: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XX月30日,身份证号码51292519XXXXXXX,住四川省广安区XX镇XX村4组9号,联系电话:150826XXXXX(系肇事人)

乙方:周某某,女,汉族,生于19XX年8月22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清水镇XXX村7组(系受害人母亲)

     谷某1,男,汉族,出生于20XX年XX月XX日,住贵州省XX县XXX镇(系受害人长子)

     谷某2,男,汉族,出生于20XX年XX月27日,身份证号码51172420XXXXXX,四川省大竹县XX镇驷马村XX组(系受害人次子)

乙方系谷XX第一顺序继承人,2019年10月7日甲方张某某驾驶川XF8XX小型普通客车搭乘受害人谷XX等人由达州往重庆方向行驶,17时20分许,当车行驶至G65包茂高速公路1446公里800米路段,其车与中央隔离护栏相撞后失控,又与司XX驾驶的豫A17J11轻型仓栅式货车相刮擦,致豫A17J11车又与右侧护栏相撞,造成乘客谷XX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五支队九大队第518509120190000013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甲方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谷XX无责任。现甲、乙双方就赔偿事宜,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特达成如下赔偿协议,供双方共同信守执行。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事务所

一、受害人谷XX死亡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赔偿标准计算,由甲方赔偿乙方经济损失43.5万元(大写肆拾叁万伍仟元整),该赔偿包括丧葬费:3235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老人21205元,小孩38169元,死亡赔偿金:2666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10000元,谅解费(额外赔偿精神抚慰金)36648元,共计:435000元。

二、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甲方已向乙方支付丧葬费等4.7万元,乙方皆已收悉,乙方对此无异议。

三、本次协议签订时,甲方向乙方先行支付赔偿款6万元,由乙方出具收据。

四、扣除本协议第二、三项已支付的费用,甲方下欠乙方的赔偿款328000元由阳光保险集团四川省分公司向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开户行:四川大竹农村信用社;开户名:周某某;账号:6214591582013681328)进行转账支付,若阳光保险集团四川省分公司向乙方转账的金额低于328000元,则由甲方张某某补足差额。

五、由于张某某已向乙方先行支付赔偿款107000元,以及向医疗机构支付抢救费8513.11元,若阳光保险集团四川省分公司保险赔偿款多余328000元,则多余部分由阳光保险集团四川省分公司将保险赔偿款直接支付给甲方张某某,在甲方张某某收到款项的当日支付乙方2000元。

六、乙方在本本协议书签订时,向甲方出具《交通事故谅解书》,并保证不再出具与此谅解书内容相违背的其他书面材料。

七、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项目系一次性终结赔偿项目,乙方在收到甲方及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不再负任何赔偿责任。

八、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必须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协助甲方办理保险赔偿事宜,并提供办理保险事宜的所有证件及手续,甲方必须在乙方提供所有手续后,一个月内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九、在阳光保险集团四川省分公司向乙方支付328000元赔偿款后,乙方享有对其他保险公司理赔的权利和费用转让给甲方所有(具体保险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保险集团四川省分公司),由甲方向各保险公司主张,赔偿款由各保险公司直接向甲方张某某支付,甲方张某某收到款项后的当日向乙方支付2000元。

十、甲乙双方必须按照本协议履行,若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如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由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一、乙方承诺乙方在本协议上的签字人享有代表乙方进行全权处理的权利。

十二、本协议签订系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违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十三、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大竹律师凌灿伟发表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甲方: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XX月30日,身份证号码51292519XXXXXXX,住四川省广安区XX镇XX村4组9号,联系电话:150826XXXXX(系肇事人)

乙方:周某某,女,汉族,生于19XX年8月22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清水镇XXX村7组(系受害人母亲)

     谷某1,男,汉族,出生于20XX年XX月XX日,住贵州省XX县XXX镇(系受害人长子)

     谷某2,男,汉族,出生于20XX年XX月27日,身份证号码51172420XXXXXX,四川省大竹县XX镇驷马村XX组(系受害人次子)

乙方系谷XX第一顺序继承人,2019年10月7日甲方张某某驾驶川XF8XX小型普通客车搭乘受害人谷XX等人由达州往重庆方向行驶,17时20分许,当车行驶至G65包茂高速公路1446公里800米路段,其车与中央隔离护栏相撞后失控,又与司XX驾驶的豫A17J11轻型仓栅式货车相刮擦,致豫A17J11车又与右侧护栏相撞,造成乘客谷XX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五支队九大队第518509120190000013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甲方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谷XX无责任。现甲、乙双方就赔偿事宜,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特达成如下赔偿协议,供双方共同信守执行。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事务所

一、受害人谷XX死亡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赔偿标准计算,由甲方赔偿乙方经济损失43.5万元(大写肆拾叁万伍仟元整),该赔偿包括丧葬费:3235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老人21205元,小孩38169元,死亡赔偿金:2666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10000元,谅解费(额外赔偿精神抚慰金)36648元,共计:435000元。

二、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甲方已向乙方支付丧葬费等4.7万元,乙方皆已收悉,乙方对此无异议。

三、本次协议签订时,甲方向乙方先行支付赔偿款6万元,由乙方出具收据。

四、扣除本协议第二、三项已支付的费用,甲方下欠乙方的赔偿款328000元由阳光保险集团四川省分公司向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开户行:四川大竹农村信用社;开户名:周某某;账号:6214591582013681328)进行转账支付,若阳光保险集团四川省分公司向乙方转账的金额低于328000元,则由甲方张某某补足差额。

五、由于张某某已向乙方先行支付赔偿款107000元,以及向医疗机构支付抢救费8513.11元,若阳光保险集团四川省分公司保险赔偿款多余328000元,则多余部分由阳光保险集团四川省分公司将保险赔偿款直接支付给甲方张某某,在甲方张某某收到款项的当日支付乙方2000元。

六、乙方在本本协议书签订时,向甲方出具《交通事故谅解书》,并保证不再出具与此谅解书内容相违背的其他书面材料。

七、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项目系一次性终结赔偿项目,乙方在收到甲方及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不再负任何赔偿责任。

八、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必须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协助甲方办理保险赔偿事宜,并提供办理保险事宜的所有证件及手续,甲方必须在乙方提供所有手续后,一个月内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九、在阳光保险集团四川省分公司向乙方支付328000元赔偿款后,乙方享有对其他保险公司理赔的权利和费用转让给甲方所有(具体保险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保险集团四川省分公司),由甲方向各保险公司主张,赔偿款由各保险公司直接向甲方张某某支付,甲方张某某收到款项后的当日向乙方支付2000元。

十、甲乙双方必须按照本协议履行,若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如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由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一、乙方承诺乙方在本协议上的签字人享有代表乙方进行全权处理的权利。

十二、本协议签订系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违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十三、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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