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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律师凌灿伟发表的个人合伙经营协议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大竹县律师  时间:2021-01-06

 

大竹县律师凌灿伟发表的个人合伙经营协议

甲方:刘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XXX镇六堰村3组

乙方:彭XXX,男,汉族,出生于19XXX年XX月1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53

鉴于甲乙双方系合伙当事人,为共谋发展,经各合伙人充分协商,决定以甲方的名义筹办                (具体指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为了明确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特根据《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订立以下合伙协议条款:

第一条、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积累的经营管理经验和人脉关系,共同经营,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伙组织名称、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经营场所

1、合伙组织名称为:                   ;

2、合伙经营项目经营范围为:               (具体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准)

3、合伙经营地址为:               ;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若如以后需要继续合伙经营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合伙期限。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出资金额、出资期限、份额比例

(一)、            总投资为      元,分两次出资,第一次出资60万,第二次出资60万。

(二)、在本协议签订时,甲乙双方必须一次性履行完出资义务,第二次出资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出资时间。

 (三)、甲占合伙组织  51%   的份额,乙占合伙组织  49%   的份额。

(四)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合伙终止后,在清算合伙债务后如有剩余,届时按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予以返还。

第五条、合伙组织的管理

1、合伙组织的所有财产权益不以工商登记为准,而属于本协议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2、甲乙双方经营期间,如涉及到重大经营改变或合伙组织的转让等,需与另一方协商,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3、甲乙双方决定,乙方为合伙事务的执行人,具体负责事项未:(1)、负责生产技术;(2)、负责现场管理;(3)、负责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4)、乙方负责除前面的其他事项;(4)、在合伙期间,合伙收支的所有款项,统一在        银行设立的账号为               的账户上流转,甲方为出纳,乙方负责财务保管和收入支出,所有出入款项信息共享,任何一方不能擅自挪用,否则视为违约,以除名退伙处理。

4、乙方负责合伙事务的所有财务进出及保管,

5、合伙组织需要开支,1000元以下乙方可以单独决定,超过1000元,由甲乙双方共同决定,且达成书面意见。

6、合伙组织的所有账务须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具体为每月月底甲乙双方对该月的所有账务签字确认;账本为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效力,且两本账本须甲乙双方共同签字认可。

第六条、合伙组织的利润分配及亏损承担

1、合伙人按照各占50%的比例享有权利,分取利润,同理,也按照该比例承担风险和亏损。

2、合伙组织实行按月算账,当月有利润的,除留足流动资金外,剩余部分由合伙人按比例分配。

3、若经营中出现亏损,需要合伙人出资的,各合伙人应及时按比例出资,如不出资,从股份中扣除。

第七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员工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八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如甲乙双方在合伙经营期间,如需有新的合伙人加入,必须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

2、甲乙双方在合伙经营期间,任何一方转让该股份,需经过另一方的书面同意,转让后按照出资比例分享。

3、甲乙双方在合伙经营期间内,协商一致可以退伙,如不能达成一致,按退伙时合伙组织的实际财产的20%退伙。

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并对合伙事务的执行进行监督;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其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组织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经营损失的债务,并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在合伙经营期限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开办同本合伙组织经营范围相同的木材加工厂。

    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本合伙协议或合伙人会议授权,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组织名义进行业务活动,私自进行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如有违反,交易所得利益归合伙组织所有,给合伙组织造成的损失应该双倍赔偿;

    (三)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组织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导致合伙组织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应先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

    第十三条、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约定;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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