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律师凌灿伟转载高某1与吴某1、陈某、吴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大竹离婚律师 时间:2020-04-22
高某1与吴某1、陈某、吴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靖北湾民初字第170号
原告高某1。
委托代理人刘某,甘肃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1。
被告陈某。
被告吴某2。
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女,甘肃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某1诉被告吴某1、陈某、吴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怀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吴某1、陈某、吴某2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1及其代理人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7月23日在白银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现原告高某1与被告吴某2已解除婚姻关系,但三被告拒不返还彩礼。请求判令三被告返还彩礼84400元。
第一次是2014年7月16日原告和其二叔高启银、六哥高佑爱给被告在白银市白银区银光厂租住的房子里交给陈某了30000元,第二次是2014年7月24日原告和二哥高某2在同一地点送去16000元。第三次是行聘礼时送去彩礼现金20000元,开酒瓶2800元,离娘钱2600元,押红布钱3000元。7月25日,取生年八字时给了陈某3000元钱。6月份给吴某2买衣服花去了2000元。7月22日给陈某给了5000元的衣服钱。先后花去礼品及烟酒钱共计7364元。吴某2第一次上门给的见面礼1001元。2014年6月24日给吴某2买了一部手机900元,吴某2欠话费800元。购买三金包括项链、手链、戒指)10690元,以上共计彩礼84400元,原告实际支付了总价值为104755元的财物。离婚的原因是婚前吴某2怀孕,没有与原告本人沟通,婚后私自流产,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负有直接的责任。原告为举办婚礼,举债向被告方支付巨额彩礼,给原告家生活造成了极大困难,给付彩礼后让我们家的生活变得更加困难。被告吴某2在本案中有重大过错,引起双方离婚的主要原因是被告吴某2在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擅自流产,被告在本案中过错较大。被告家庭也有一定过错,故三被告应当全额返还彩礼及其它财产。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如下书面证据予以证实:
第一组证据是1、录音光盘一份;2、白银区工农路超声检查报告单一份;3、兰州玛利亚妇科医院检查一份;4、证明一份;5手术治疗自愿书一份,
综合证明被告吴某2在婚姻存续期间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引产,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被告吴某1、陈某对此也有一定过错。
第二组证据:1、户口本复印件三张;2、证明一份;3、低保证一份;4、疾病诊断证明一份。
以上证据综合证明:证明原告的父亲患有肾病综合症,原告是低保家庭,原告家庭生活困难。
第三组证据:借条6张、银行交易明细两份。
综合证明:原告为举办婚礼对外负债累累。
第四组证据:村民证明三张。
证明原告实际向三被告支付彩礼74400元现金。
第五组证据是原告方购买三金的白银世贸中心银行交易查询单,
证明三金是原告购买的。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申请以下四位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张某1证明:2014年8月1日行聘礼时送去彩礼现金20000元,开酒瓶2800元,离娘钱2600元,押红布钱3000元。
证人石某证明:2014年8月1日行聘礼时给了20000元的彩礼钱,开酒瓶钱2800元,离娘钱2600元,押红布3000元。
证人高某3证明:行聘礼那天送彩礼钱20000元,押红布钱3000元,离娘钱2600元,都交给被告陈某了。开酒瓶2800元,给了吴某2的哥了。
证人高某2证明:2014年7月23日其与高某1给被告陈某家送去彩礼16000元,当时拿到被告吴某2家在银光租的房子那里。第二次是2014年8月1日在被告老家平堡行聘礼时拿去20000元彩礼,开酒瓶是2800元,离娘钱是3000元。
被告吴某1、陈某、吴某2及其代理人辩称,原告所述彩礼数额不实,总共送过两次彩礼,2014年7月24日送了26000元,行聘礼时拿了20000元,总共46000元。取生年八字时给了3000元,离娘钱2600元,押红布钱3000元均属实,都交给了陈某,原告高某1给了吴某2买衣服钱5000元给给见面礼1001元,买手机也属实。开酒瓶钱是2000元,不是2800元,给了吴某2哥。结婚时原告购买小天鹅洗衣机一台、荣升冰箱一台、被子4床、床单2套、其他私人衣物、价值一万元三金(包括项链、手链、戒指)。要求全部返还。被告不认可私自流产,当时引产时怀孕4个多月了,做检查孩子不健康是兔唇。当时经过原告同意,并且是原告办理的住院手续,然后引产的。刚开始原告同意引产,后来又不同意引产,我不可能生一个不健康的孩子。证明不了原告和父亲在一起共同生活。低保户的介绍信上面没有出具介绍信的单位负责人签字。原告的父亲患病和本案没有关系。低保证也没有原件,对真实性有异议。低保证上反映出来在原告和被告结婚前原告方就已经在吃低保了。如果原告方要求返还彩礼,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原告方是在给付彩礼前就吃了低保,不存在给付了彩礼后才导致原告家庭生活困难。疾病诊断证明书没有异议,但是该证据和本案没有关系,初诊日期是2013年被告的父亲就得了这个病,并不是现在才病成这样的,和本案没有关联性。
原告有两套房子,原告的父亲在农村也有房子,所以原告方就不应该吃低保。三金是婚前原告给吴某2的赠品。还有买的衣服也在原告方的家里,被告没有拿出来。被告方给吴某2陪嫁的被子等物折合人民币差不多一万元。
被告方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2月21日在白银市白银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12月25日举行婚礼,2014年3月26日在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结婚前,原告通过媒人雷某分三次交给被告陈某、吴某2彩礼90000元:第一次为定婚时交给陈某彩礼48000元,第二次是行聘礼时交给被告吴某2彩礼40000元,加上行聘礼时原告按照当地风俗习惯支付的开酒瓶钱2000元。大竹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大竹县婚姻家庭律师
原告提交的1、白银区人民法院的开庭笔录一份;2、白银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一份;3、白银区公证处的公证书一份。该三份证据客观、真实,被告方质证后也无异议,故对其效力予以认定。
证人雷某作为婚姻介绍人,既是原告方的亲戚,也是被告方的亲属,每次送彩礼都是经其手转交被告方的,证人雷某的证言可信度高,被告方对其证言也无异议,因此对证人雷某的证言予以认定。
证人张某2、王某、高某4均系原告方的亲戚,借款人均是原告高某1的父亲张明福,因此该三位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较弱,对其证言的效力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显然原告的情形不属于前两种,那么属不属于第三种情形,是不是由于婚前给付导致生活水平下降到了绝对困难的程度?原告没有举出相关的证据证实。但考虑到原告作为一个普通收入家庭,给付90000元彩礼数目太大,应适当予以返还。综合结婚时间的长短和被告的给付能力等方面因素,酌情按彩礼90000元的30%,即90000元×30%为27000元返还。原告要求被告吴某1返还价值4000元的海信牌电视机一台,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电视机是吴某1带走的,此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提出在90000元彩礼之外还有8000元的订婚款的说法与事实不符,也不予支持。被告陈某、吴某2行聘礼当天按照风俗习惯退还了20000元的说法,没有证据证实,不予采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某1、陈某、吴某2返还原告高某1彩礼27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XX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