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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离婚律师凌灿伟转载婚约财产纠纷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大竹离婚律师  时间:2020-04-11

大竹县离婚律师凌灿伟转载婚约财产纠纷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案情简介

  200912月份,赵某(男)与李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2010320日,举行订婚仪式,按照农村习俗,赵某给付李某现金30000元、项链1根、手链1根、戒指3枚作为订婚礼金。经过一年时间的相处,赵某和李某发现彼此性格、爱好差距甚大,李某遂提出不愿再与赵某交往下去,赵某要求李某返还订婚礼金,李某拒绝返还,赵某及其父母遂将李某及其父母均告上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返还现金30000元、项链1根、手链1根、戒指3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诉讼主体资格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诉讼主体只能是确定婚姻关系的男女。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对婚约财产纠纷的解释,婚约财产纠纷是指婚约关系存在期间订婚双方因维持婚约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根据这一解释,这里的婚约关系就是指以结婚为目的而事先达成协议婚约的男女之间的关系,该男女就是婚约人,因婚约财产产生纠纷,其诉讼主体只能是解除婚约的男女。所以,本案的原告是赵某,被告是李某,双方父母作为本案的被告主体不适格。

  第二种意见认为,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应是接受财物的人,既可以是婚约男女,也可以是接受财物的父母。只要有证据证明该婚约财物是谁接受的、支配的,就可以直接将其列为诉讼主体。理由是由实施民事行为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第三种意见认为,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诉讼主体包括婚约男女和直接接受婚约财物的父母。理由在于,婚约财产纠纷,一般都是因彩礼产生纠纷,按照我国的民俗习惯,特别是在农村,男方给付彩礼,都是父母及亲属给付的,做为婚姻的当事人男方自己很少有能力拿出这笔彩礼,而接受彩礼也是婚姻当事人女方及其家人,即使是女方自己接受了彩礼,用于购买结婚用品,受益的也是女方的家庭,那么从这个角度,婚约财产纠纷的当事人主体应包括当事人及其父母。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因为第一种意见狭义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约关系人的解释,他仅把订立婚约的男女视为婚约关系人而不将缔结婚约的父母视为婚约关系人,曲解了最高院对婚约关系人的解释含义。第二种意见简单地把接受财物人作为诉讼主体,看似有道理,但是究竟谁真正接受、占有、支配这笔财物很难查明,也不利于对返还财物人的保护。再者,一般情况下,接受财物一方是一个共同体,接受财物的一方也是一个共同体,因此,不应该明确划分谁是真正的财物接受人,也无须确认实际接受财物人。而第三种意见,一方面该意见正确理解了最高院关于婚约关系人的解释,另一方面,将婚约关系人全部列为诉讼主体,符合审判实际的需要,也更加有利于这类案件的顺利解决,因为如果不将被其父母列为诉讼主体,待裁判生效后将会导致执行困难。所以,本案的诉讼主体是适格的。

  在此,笔者建议,我国的《婚姻法》应该对婚约及相关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这样既有利于保证法院判决的合法性、公正性,也更有利于保护婚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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