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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刑事律师发表的凌灿伟取保候审申请书

来源:大竹县律师  作者:大竹县律师  时间:2020-12-25

大竹县刑事律师发表的凌灿伟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凌灿伟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犯罪嫌疑人辩护人)

    被申请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XX镇XX村XX组,因涉嫌诈骗罪已被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大足区看守所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被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大足区看守所。申请人系嫌疑人的辩护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其保证方式是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取保候审的具体理由如下:

  1、对朱某某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申请人认为,朱某某平时表现良好,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随时可以讯问,目前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2、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的家庭情况为上有八十岁的老母亲需要赡养。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县刑事律师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申请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纳基木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综上,对嫌疑人朱某某取保候审,既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不会有社会危害性,有利于社会、家庭的和谐,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60条规定的条件,故申请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之规定,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恳请予以批准。

此致

大足区公安局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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