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关于王某某医疗事故调解协议书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大竹县律师 时间:2020-12-22
大竹县某某行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关于王某某医疗事故调解协议书
竹卫医调【2020】XX号
医 方:大竹某某医院,负责人:王XX
患 方:王某某,男,49岁,住址:四川省大竹县XX乡街道XX组XX号,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
代理人:黄XX,女,48岁,住址:四川省大竹县XX乡街道XX组XX号,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XXXX(系患者妻子)
事 由: 王某某因左侧腰背部反复胀痛不适10月,2017年9月22日到大竹某某医院就诊,查体后,完善各种检查,诊断为:1、双肾多发性结石伴双肾轻度积水;2、左侧输尿管结石及右肾结石术后。9月24日持硬加全麻行左肾盂输尿管联合切开、左肾实质切开取石,气囊尿管压迫肾盂造瘘,双J管支撑术。手术时间约13小时,术中出血约2000ml,术后治疗1月余无好转;分别于10月24日至27日在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12月12日至26日在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2018年4月30日至5月9日在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6月8日至14日在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12月15日至19日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2019年3月29日至4月5日在陆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2020年4月14日至4月19日在陆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12月11、12日;2018年2月1、2日;3月7、8、9日;4月25至29日;7月18、19日;9月12日;11月28、29、30日;2020年4月13日在西南医院门诊检查治疗。2018年12月4日;2019年3月4至9日; 6月10至13日;10月9至11日在华西医院门诊检查治疗。2020年4月19日西南医院出院诊断为:1、双肾结石、左肾积水;2、左侧输尿管狭窄;目前病情稳定,经达州市医学会鉴定,本病历属于3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应双方书面申请,大竹县某某行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组织双方调解,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下,于2020年12月10日达成如下协议:
一、医患双方对达州市医学会医鉴【2020】XX号的结论不服,经反复磋商双方保留各自意见;同意按鉴定结论进行协商解决,计算赔偿。
二、医患双方确认,医方一次性赔偿患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患者亲属参与处理此事的交通费、误工费等各种费用共计338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叁万捌仟元整)。王某某治疗期间向医方所借费用由医院承担,自行垫支费用由自己承担。
三、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协议签订后约定赔偿金额若有不足部分,患方自愿放弃;约定赔偿金额若超出政策规定,医方无权要求患方返还。此纠纷解决后,双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或要求任何第三方追究对方责任,并不得从事散布任何可能影响双方名誉的行为。本协议签订后,患方自愿放弃所有诉权。
四、医方如果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向患方支付人民币66000元(大写陆万陆仟元整)的违约金;患方如果违反本协议的约定,除退还其依据本协议所取得的费用外,还应向医方支付人民66000元(大写陆万陆仟元整)的违约金。
五、本协议经医患双方签订生效,医方于2020年12月15日前138000元;2021年2月10日前100000元;4月30日前100000元将赔偿款汇入王某某提供在中国建设银行开户账号为:621534030250XXXXXX6卡内,患方应向医方出具书面收款凭证。
六、若医方大竹某某医院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内,任何一次未按时足额支付患方的相关赔偿款,医方大竹某某医院支付患方违约金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并支付患方处理此事的误工费、交通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相关费用。
七、本协议书一式肆份,医方贰份、患方、大竹县某某行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医 方: 患 方:
调解员:
大竹县XX行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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