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律师凌灿伟转载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来源:大竹县律师 作者:大竹县律师 时间:2020-12-19
大竹县律师凌灿伟转载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 出生于196X年3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3319XXXXXXXXXXXXXXXX,住云南省XXX市XX县XX镇,联系电话:
被执行人:四川某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竹县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
追加被执行人:石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80年XX月15日,身份证号码511202198XXXXXXXXX,住重庆市XX县XX乡XX村1组4号,联系电话:
追加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1月30日,身份证号码52252719XXXXXXX,住 ,联系电话:
追加被执行人:袁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10月11日,身份证号码512919XXXXX,住重庆市XXX区XXX村XXX号8-1,联系电话:
执行请求:
1、请求法院追加石某某、张某某、袁某某为本案的共同被执行人,并执行石某某、张某某、袁某某名下的所有财产,执行金额为108000元,仲裁费6252.3元,律师费3600元,利息约75168元(利息以108000元为基数,暂计算至2020年12月11日),合计: 193020.3元。
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四川某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及石某某、张某某、袁某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四川某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投资合同纠纷一案,经重庆仲裁委员会裁决,具体内容为“1、被申请人四川某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出资款本金108000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2、被申请人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3600元,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6252.3元”。裁决生效后,被申请人四川某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没有按时履行,被执行人石某某、张某某、袁某某作为四川某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履行认缴的出资义务及股东责任,因石某某、张某某、袁某某未履行,导致四川某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欠下债务未清偿。因此,为了维护申请人的权利,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追加石某某、张某某、袁某某与四川某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共同被执行人,望批准!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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