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律师凌灿伟转载民法典继承编的八大亮点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大竹县律师 时间:2020-12-04
民法典继承编的八大亮点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以第六编规定了继承的有关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下称《继承法》)37个条款的基础上,发展为45个条文,并且结合当下时代发展的新情况,具有以下八大亮点。
一、明确国家对自然人继承权的保护
《继承法》在第1条指明了“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这一立法目的,而《民法典》将“公民”扩大为“自然人”,在第1120条明确“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也就是说,不仅中国公民的继承权在《民法典》的保护之列,外国人、无国籍人只要符合相应法律规定,其继承权亦受《民法典》的保护。
二、放弃对遗产范围的列举式说明
《继承法》第3条列举了遗产的范围,如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家禽、文物、图书资料等。而现实生活是丰富多彩、不断变化的,尤其是互联网时代带来的新技术、新事务,催生了电子财产、网络财产等新型财产形式,这些更是无法以法的形式完全列举的。因此,《民法典》放弃了对遗产范围的列举式说明,只是在第1122条延续了《继承法》对遗产概念的定义,即“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以给未来的实践活动更多更广阔的空间。
三、增设宽宥权
《继承法》和《民法典》均规定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但《民法典》第1125条增设了宽宥权,即继承人有遗弃或者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的行为,但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这赋予了被继承人更多的选择权,同时也有利于促进有过错行为的继承人悔过自新。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四、适当扩大继承人的范围
《民法典》第1128条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这一规定有利于遗产能够尽可能地在亲属之间继承,以减少最终归属国家的情形。
五、新增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
《民法典》第1136条和1137条分别新增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这一规定是符合当今实际情况的。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能够熟练掌握打印和录像技术,打印和录像也变得越来越方便。所以基于现实需要,给予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以合法地位,也是顺理成章的。但由于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自身存在的技术风险,所以《民法典》在形式要求上设置了格外的要求: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六、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势地位
《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说,《继承法》赋予公证遗嘱以优势地位。但《民法典》只保留了《继承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即“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不再认可公证遗嘱的优势地位。这主要是考虑到实践中公证遗嘱的便捷性较差而作的相应调整。
七、创立遗产管理人制度
遗产管理人制度在国外是很常见的,但《继承法》对此并没有规定,这主要是基于上个世纪80年代制订《继承法》时,国家的整体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个人财产较为有限的立法现实基础。如今,中国进入了新时代,人民的物质生活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个人财产的数量也有了长足的增长。因此,现实生活常常需要由专业的、中立的人员来对遗产及其分配进行管理,因此《民法典》应运而生,创立了中国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具体用5个条款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推选、职责等。
八、明确归国家所有的遗产的用途
《民法典》和《继承法》均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但《民法典》进一步明确归国家所有的遗产应用于公益事业,这彰显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立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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