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律师凌灿伟转载冒名贷款案例及裁判规则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 达州市大竹县律师 时间:2020-02-20
大竹县律师凌灿伟转载冒名贷款案例及裁判规则
1. 银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名义借款人(被冒名人)偿还借款本息,借款合同上的签字不是借款人签署,借款人与金融机构之间并无借款的意思表示,借款合同不成立。
案例索引:(2018)川10民终550号,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钟玉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行为人冒用他人名义贷款,其冒用身份信息骗取贷款的行为属于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犯罪,被冒用人与银行均为受害人。被冒名人发现被冒用后与银行交涉,银行删除被冒名人不良征信记录后,继续向被冒名人催款,被冒名人以银行侵犯自己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侵权不成立。被冒名人应向冒名人主张侵权损失。
案例索引:(2015)海民初字第44883号,郭树茂与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3.冒用他人名义贷款,被冒名人发现后与银行交涉,银行拒不删除不良记录,构成对被冒名人名誉权的侵犯,银行应对给被冒名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2017)豫1723民初1942号
4. 冒用他人名义贷款,被冒名人发现后与银行交涉,银行拒不删除不良记录,不构成对被冒名人名誉权的侵犯,银行应对给被冒名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征信系统中逾期未归还借款等信息是真实、客观记录,并非银行故意捏造、虚构,银行不存在捏造虚构事实、侮辱诽谤张先生的侵权行为。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相对封闭,一般社会公众无法查阅相关记录,这些记录并未在不特定的人群中进行传播,张先生的不良征信记录并不会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但张先生的不良征信记录产生后确会对他办理银行贷款等日常经济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 大竹刑事律师
4. 冒用他人名义贷款,被冒名人发现被冒用后与银行交涉,银行拒不删除不良记录,构成对被冒名人信用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