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刑事律师凌灿伟转载第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是否判决离婚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 达州市大竹县律师 时间:2019-08-16
婚姻关系着一个家庭的稳定,家庭又是社会的组成单位。所以婚姻的稳定对家庭、社会的稳定有着基础性的作用。因而法院在处理离婚诉讼的时候也是慎重之极。因而很多当事人会形成这样的观念:起诉离婚,法院第一次都不会判决离婚,第二次再起诉就会判离。这样的观念是否有法律依据呢?其实,是没有依据的。
无论是第一次起诉离婚,还是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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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上述观念是因为第一次没有判决离婚,6个月的时间是希望双方感情可以得到缓和,结果6个月后感情仍然不能缓和修复,那么很多时候法官会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可是第二次起诉想要达到离婚的目的,关键还在要搜集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