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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灿伟(法律咨询电话:15881838374),中共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家事和涉外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律快车、华律网、找法网等大型律师门户网站特邀律师,本人知识面广,善于雄辩,思维敏捷,善于抓住案件的焦点,准确的分析法律关系,从而达到胜诉,使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且具有较强...【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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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律师凌灿伟转载关于如何建立法官与律师和谐关系的思考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 达州市大竹县律师  时间:2017-07-01

 
  如何构建法官与律师两者之间良性和谐的法律关系和工作关系,是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确保公正廉洁司法的重要基础,也是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课题。如果同受法律教育、同操法律语言、同循法律思维、同护公平正义、同是法律人的法官与律师二者之间的良性和谐关系出现杂音异调,无疑不利于对司法公正的维护。为此,笔者在调研的基础上,试就当前二者之间存在的问题作一简要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调研,笔者认为,当前法官与律师关系之间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沟通协调机制缺乏或落实不力

  如目前笔者所在市仅有一个法院(基层法院)建立了法官与律师沟通协调机制,并组织召开过双向沟通座谈会,其他法院都没有建立起日常化、制度化的沟通协调机制。即使是建立了双向沟通机制的法院,在有关机制的落实上也存在不少问题,如开展的双向测评、定期召开座谈会等制度,近两年缺乏有效、长期落实的措施。

  (二)重监督、轻交流的倾向明显

  多年来,法院内部从上至下一直强调在法官和律师之间建立““隔离带”和“防火墙”,强调“物理隔离”,特别是“五个严禁”等规范性文件的下发,更使法官与律师之间鸿沟扩大,为免“瓜田李下”招来非议,部分法官与律师干脆互不往来,互相防范,致使双方关系渐行渐远,在工作和生活上均产生隔阂。

  (三)相互羡慕和相互鄙视的情感交织并存

  调研中发现一个很不正常的现象,那就是有些法官与律师相互羡慕,有时却又相互鄙视。如部分法官在羡慕律师的丰厚收入同时,又对其社会地位予以轻视,工作交往中表现出爱搭不理、随意打断和限制律师发言等傲慢行为;部分律师则在羡慕法官高高在上地位、对法院招考抱有浓厚兴趣的同时,却又缺乏对司法权威应有的尊重,或指责、诋毁法官,或无视法庭纪律,有意在法庭上刁难法官,等等。

  (四)互为利益、互为利用和互不支持现象时有发生

  从各地发生的违法案件看,个别法官与律师缺失法律人应有的基本良知,进行不正当交往,并因此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另一面则为部分法官与律师缺少理解与协作,在办案过程中相互拆台、互设障碍。如一些法官对律师的正当要求置若罔闻,妨碍律师正当履职;一些律师为了代理的利益最大化,不愿意促成当事人调解,甚至一味支持纵容当事人无理缠诉、上访,挑起诉争。

  (五)法官和律师相互监督不到位

  首先,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向来重视内部的监督管理,忽视相互监督的制度建设。其次,律师出于自身执业的考虑,往往只对裁判结果或者审判程序进行投诉,很少对法官个人投诉,特别是在本地区执业的律师,更不愿意得罪当地法官;而法官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对律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不愿指出,投诉更少。再次,由于一些律师与法官之间本身就是同学、朋友甚至亲属关系,私人空间比较密切,法官易丧失戒备心,若与律师存在非正当交往,相互监督则极易形同虚设。

  上述这些现象不但严重影响了法官、律师的形象,而且造成对司法秩序的严重损害,严重降低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感。

  二、原因分析

  法官与律师关系存在不规范现象,主要有以下原因导致:

  (一)外部原因

  一是受社会不良环境的影响。在日渐浮躁和功利化的当今社会里,法官经常面临金钱、色情、人情等各种诱惑的侵袭,如果法官经受不住各种诱惑,极易利用手中权力和律师结成不正当利益共同体。

  二是受法院管理体制的制约。当前,由于法院管理行政化色彩浓厚,抵御外部干预和影响审判活动的能力较弱,有些律师出于自身生存或事务所发展,刻意追求打赢所代理的官司,往往导致他们与当事人一起将精力用在找关系、打招呼上,造成部分法官难以独立公正办案。

  三是受法官与律师之间沟通机制不健全制约。由于法官与律师之间过度强调建立“防火墙”,没有建立“沟通桥”,以至影响了法官与律师的正常交往。而正常沟通渠道不顺畅则会直接将法官与律师的交往从公开推向地下,从而容易滋生幕后交易。

  四是监督制约制度缺乏执行力。如尽管法官法、律师法等对法官与律师应受惩戒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操作性不强,导致得不到很好执行等。

  (二)自身原因

  司法公正应当是广大法官与律师的共同追求,在这一共同目标之下,法官的职业标准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律师的职业标准是:“坚定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二者的职业标准虽不相同,但本质要求是一致的。

  但现实是:个别法官和律师不能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放松自身思想素养的提高,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面对各种诱惑,缺乏拒腐防变的能力。特别是当身份与经济出现反差时,极易出现心理失衡。

  目前,我国并未建立法官终身制与高薪制,法官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医疗保障、住房等方面都不高;同时,在同一案件上,法官投入的劳动往往多于律师,但得到的收入却远远低于律师,在权力与待遇不成正比的情况下,法官难免心态失衡,容易出卖其“过剩”的权力换取“稀缺”的物质利益。

  三、建立法官与律师和谐关系的对策及建议

  在法官与律师之间建立和谐关系,对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大意义,也是当前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必须破解的难题。笔者认为,从法院角度看,当前要努力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对法官廉洁司法和职业尊荣教育

  教育法官要务必珍惜来之不易的权力,培育法官是社会精英的职业尊荣理念,培养法官独立、中立、诚信等良好品格。要培养法官树立平等保护的意识,对当事人一视同仁,只认证据,不认人情;只认事实,不认关系;只认法律,不认金钱,只求公正,不怕权势,时刻保持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贫贱不能移的浩然正气。

  (二)为法官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仓禀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法官是人不是神,我们在对法官强调加强自身世界观改造的同时,也要切实考虑到他们在社会生活和工作中所面临的困难,努力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后顾之忧,使他们享有良好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进而珍惜自身职业,热爱司法事业。

  (三)建立法官与律师正常沟通机制

  构建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关键是要构建透明、公开、畅通、合法的沟通交流机制,通过交流,增强彼此的尊重和认同,提升法官和律师业务能力,并相互传达信息,消除工作中的猜忌、隔阂、抵触。双方应搭建沟通联络平台,畅通互动交流渠道,如建立定期联系制度、业务研讨交流制度、调解会商制度、相互监督举报制度,等等。

  (四)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

  法官既然选择了法官这一职业,就要加强自我约束,恪守职业道德,严守《法官法》中“法官十三种不得有的行为”及有关内容。同时,应强化人大、群众、新闻媒体、检察机关等外部监督,健全内部监督。此外,还有必要对法官业外活动进行规范,以进一步增强法官的自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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