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2015)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 达州市大竹县律师 时间:2017-06-22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2015)
案件受理一般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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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 |
1.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是否属于刑事案件 2.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 3.案件发生的背景 4.案件基本事实 5.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机关 6.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 7.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 8.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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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 受 委 托 |
1.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 2.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 3.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 4.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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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手 续 |
1.确立委托关系后,需要办理如下手续: 由律师填写案件批办单,需经承办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同意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刑事辩护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签署授权委托书或委托书一式三份,并要求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开具律师事务所函,由律师交办案机关 2.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 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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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 |
侦查阶段 |
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 (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 (2)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会核实) (4)案件基本情况 (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 (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类特殊案件 (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 (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
审查起诉阶段 |
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 (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 (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 (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6)其他信息 2.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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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阶段 |
1.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 (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 (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 (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 (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6)其他信息 2.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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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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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一般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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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 (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文件 (2)会见是否必须两个律师同时会见 (3)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 (4)会见是否属于三类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 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相关机关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 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 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 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 (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 (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 (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 (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 (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 6.律师会见时应当制作会见笔录,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笔录上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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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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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 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类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 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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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会见 |
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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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阶段会见 |
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 (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 (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 (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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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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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取保候审 |
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 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产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产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 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 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 辩护律师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 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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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监视居住 |
1、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于符合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应当首先申请取保候审。 2、对于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固定住处,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并不妨碍侦查的,辩护律师认为其不再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在住处监视居住。 3、辩护律师认为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4、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中公安机关、检察院侦查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存在下述违法情形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提出控告: (一)在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没有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的; (二)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监视居住的; (三)对被监视居住人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的; (四)有其他侵犯被监视居住人合法权利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的,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解除监视居住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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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拘留措施 |
3、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法定羁押期限届满的,辩护律师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拘留措施的申请。 4、辩护律师认为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5、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期间,辩护律师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听取辩护意见的要求。 6、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以及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意见。 7、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 (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二)主观恶性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六)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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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逮捕措施 |
1、辩护律师认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本规范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的,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辩护律师认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3、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羁押期限届满的,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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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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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范 1、辩护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相关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2、辩护律师可以采用查阅、摘抄、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进行阅卷,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选择适当的阅卷方式。 3、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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