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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律师凌灿伟转载建筑行业拖欠工资案例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 达州市大竹县律师  时间:2017-05-28

建筑行业拖欠工资案例

 

案情介绍

2013年6月,刘某等40几名工人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情绪激动,称某工地几名班组包工头拖欠他们工资约100万元。投诉人多次追讨,但包工头称因劳务分包方未如期足额支付他们工程款,导致无力支付工人工资。

 

案件调查处理

鉴于该投诉涉及人数多\金额大,劳动监察机构在耐心劝解投诉工人后,立即着手展开调查。经查,该工地自2012年3月份开始施工,施工总承包方为某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分包方为某劳务分包公司(以下简称该劳务公司),该劳务公司又将所承包的工程分成8个班组分包给8名包工头(自然人),整个施工层层分包,且层层垫资。该劳务公司对各班组严重缺乏监管,没有建立《员工名册》、《考勤表》、《工资台账》等书面用工台账,有关工人的事情全部放任由各班组包工头负责管理,各包工头没有按月发放工人工资,只是偶尔支付一些生活费,以致工人生活困难,从而引发了集体投诉。

根据相关证据,该劳务公司拖欠8名班组包工头工程款属实,8名班组包工头拖欠工人工资行为也属实。该劳务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人主体资格的8名班组包工头(均为自然人),其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监察机构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给该劳务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刘某等40几名工人工资。整改期限到期后,该劳务公司拒不履行整改指令,辩称总包方对其所做的工程量计算有误差及未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才导致其无力支付工人工资,还多次煽动工人前往政府部门上访、闹事。后经第三方(工程评估公司)对工程量进行评估,公正地计算出了该劳务公司实际完工的工程量,再根据总包方提供的工程款支付凭据,得知总包方已足额支付了某劳务分包公司的工程款。劳动监察机构多次催促该劳务公司履行整改指令,该公司仍拒不履行。鉴于此情况,劳动监察机构依法将该案件移交至公安机关立案处理。经公安部门查实,该劳务公司因在其它工地承包有工程,资金紧张,于是将该工地总包方支付的工程款挪用到了其它工地,没有按期足额支付下属8个班组包工头工程款,最终导致拖欠工人工资。

该劳务公司拒不支付工人劳动报酬,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检察院依法将该劳务公司的法人及负责人予以批捕。该劳务公司后意识到了相关法律后果,派人将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全部结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司法机关最后在拘役该劳务公司的法人一段时间后,对该劳务公司法人及负责人依法作出了取保候审处理。

 

法律链接

    《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二条 不具备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资格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作为发包方的用人单位应当先支付工资,更依法向承包人追偿。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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