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律师凌灿伟转载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处理律师投诉的实施办法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 达州市大竹县律师 时间:2017-05-02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受理、处理律师投诉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受理、处理律师投诉工作,完善律师投诉受理、处理程序,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保障律师权利的规定》(法发〔2015〕16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权利的通知》(川高法〔2014〕148号)、《全省法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流程管理暂行办法》(川高法纪监〔2012〕55号)等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职能部门) 各级法院的监察部门作为律师投诉的受理和处理部门,受理并处理律师通过信件、来访、电话、互联网等方式对法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妨碍或者侵害其合法权益进行的投诉。
第三条(投诉平台) 各级法院应当依托全省法院司法公开和诉讼服务平台,在互联网上健全、完善律师网上办事平台和网上投诉功能。
第四条(网上公布) 各级法院监察部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确定专门联系人,同时将受理机构、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在互联网公开。联系人因工作调整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同步更新。
第五条(登记内容) 监察部门对于律师的投诉,应当及时登记并录入电子文档,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诉人姓名、单位、住址以及联系方式;被投诉人姓名、单位、职务;投诉的主要问题等。
第六条(分类处理) 监察部门受理律师投诉事项后,应当及时处理。属于其他法院处理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并告知相关部门的联系方式。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向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七条(投诉处理) 投诉属实构成违纪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法发〔2009〕61号)规定进行处理。违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对被投诉人进行诫勉谈话。
对屡次被投诉但无证据证实被投诉人存在妨碍或者侵害律师权益行为的,由监察部门或者被投诉人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廉政监察员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投诉不实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情况向被投诉人及其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为被投诉人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第八条(投诉回复) 监察部门对投诉作出处理意见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回复投诉人。反映案件裁判(执行)不公的,应当同时告知其按法律程序维护合法权益。
第九条(工作流程) 监察部门受理、处理律师投诉的工作流程和时限要求,应当参照《全省法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流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附则)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全省三级法院,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今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