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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离婚律师凌灿伟转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 达州市大竹县律师  时间:2016-09-11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修订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1988年国务院9号令颁布的《规定》已经实施24年。24年来,我国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我国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二是随着我国女职工队伍不断壮大,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女职工劳动保护需求发生了变化,要求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更明确、更具体,标准要科学;三是由于《规定》出台时间早,其适用范围、保护标准、生育待遇、禁忌劳动范围的相关内容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需求;四是部分条款与国家相继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无法接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由于存在上述问题,自1998年以来,人大、政协每年都收到希望国家尽快修改完善《规定》的议案和提案,且议案和提案数逐年增加。许多专家、学者、职工、工会组织和妇联等社会团体也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进行呼吁,推动了《特别规定》的修订出台。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修改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特别规定》在保持原有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和完善。主要有: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女职工,包含女农民工;二是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纳入《特别规定》,在附录中加以列示,原劳动部1990年制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由部颁规章提高到行政法规层次,并从实际出发对相关内容作了适当调整,授权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三是完善了保护标准,延长了产假时间,明确了流产休假假期,增加了预防和制止在工作场所对女职工性骚扰的内容;四是实现与生育保险制度的衔接,对女职工产假工资和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支付单位作出了明确规定;五是调整了监督管理体制。根据2011年年底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制所作的调整,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特别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是强化了责任义务。《特别规定》对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以及要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明确了对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的处罚规定。

  3、涉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哪些?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为了维护女职工权益,在许多法律法规中都涉及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主要有:1949年9月通过的《共同纲领》,1951年颁布《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1955年4月颁布的《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1956年5月通过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79年批准实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1988年7月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为配合《规定》的贯彻落实,劳动部与有关部门颁发的《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解答》和《关于纺织工业贯彻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意见的通知》三个配套文件,1990年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3年颁发的《女职工保健规定》,1995年开始实施的《劳动法》,1995年试行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5年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2012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

  4、女职工产假从现行90天延长至98天的依据是什么?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劳动法》也规定为“不少于90天”。相关调研发现,女职工普遍反映90天产假偏短,不利于身体恢复和母乳喂养,建议延长产假时间。为此,参照《2000年保护生育公约(修订)》(国际劳工组织第183号公约)关于“妇女须有权利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特别规定》将生育产假延长至14周(即98天)。

  5、女职工生育享受多少天产假?

  女性生产前后是一个生理变化过程,分娩后,需要一段时间将怀孕后的生理机能变化逐渐恢复过来,这段时间的保护关系到女职工一生的健康,也关系到婴幼儿的健康成长。因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同时,2002年我国开始施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地一般根据该条规定及本地实际情况对晚育假作了相关规定。因此,《特别规定》颁布实施后,晚育女职工在享受《特别规定》产假的同时,仍可以享受各地计划生育法规中规定的晚育假。

  6、女职工怀孕流产享受多少天产假?

  流产是指妊娠不足28周、胎儿体重不足1000g而终止妊娠。流产发生在妊娠12周前是早期流产,发生在妊娠12周至不足28周的是晚期流产。流产对女性健康影响很大,从怀孕到生育,女性体内的各个系统都会发生很多变化。十月怀胎,身体对此早已做好充足准备工作,而中途流产会使身体内分泌水平急剧下降,如果得不到休养调整,使身体机能慢慢恢复,对健康将是一个潜在的打击。因此,流产后女性同样需要休息调养一段时间才能康复。对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7、什么是女职工劳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是针对女职工的生理特点而进行的特殊保护。女性最大的一个生理特点就是承载了人类再生产的使命,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正是源于生育这一特点及其带来的其他生理特点。

  女职工劳动保护主要是研究生产过程中劳动条件对女职工身体健康的影响,防止职业有害因素对女性生理机能的影响,保护女职工能够健康持久地从事生产劳动,育龄女职工能够孕育健康子女。

  8、什么是女职工“四期”保护?

  女职工“四期”保护是对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即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主要包括女职工在“四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孕期、哺乳期延长劳动时间和夜班劳动的限制,产假和哺乳假等规定。女性生理机能决定了女职工有月经、怀孕、生育、哺乳等生理变化,导致女职工在劳动作业能力上发生一定变化,需要特别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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