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律师凌灿伟转载浅论公证书能否作为 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 达州市大竹县律师 时间:2016-07-01
浅论公证书能否作为 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一项特殊职能,是国家强制力在公证活动中的体现,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债务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对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实现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也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由此可见,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对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范围等情况作了明确规定: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2、赊欠货款的债权文书;3、各种借据、欠单;4、还款协议;5、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偿金为内容的协议;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实现债权。相较于普通的债权文书,经过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明显提高了可信度。
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经常会发生一些经济纠纷,就要求国家公证机关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利用现代公证制度保障社会民商事交易活动顺利进行,及时保障债权的有效实现。经过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如下作用:1、提高合同的履约率、促进债务人如期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2、方便、快捷的实现债权。债务人一旦不能如实履约,债权人可不经法院繁冗的诉讼审判程序,直接持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节约争议解决的成本。债权人无需支付巨额诉讼费及律师费,更不用耗费大量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