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律师凌灿伟发表的矿山合作开采协议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 达州市大竹县律师 时间:2015-12-27
矿山合作开发协议
甲方:
乙方:
甲方持有贵州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矿产采矿权,是对重晶石矿的采矿权的合法持有人,现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位于贵州省麻江县贤昌乡盐山村的重晶石矿的矿山合作开发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贵州省XXXXX乡盐山村重晶石矿,系甲方个人投资的独资企业,采矿许可证证号为C5226002014066130134398。
2、项目地点:麻XXXX县贤昌乡盐山村。
3、项目内容:麻XXX贤昌乡盐山村重晶石矿采矿许可证开采范围内,除铁矿外,在2.7838平方公里范围内的所有资源,都是甲乙双方合作开采的范围。
二、合作项目范围
1、重晶石矿山的规划、开采设计、施工组织,制定计划进行重晶石开采、加工销售等。
2、矿山基建部分:开拓开程、运矿道路、切边削顶。
三、合作开采矿山的权属
甲乙双方合作开采性质为重晶石矿,该矿不以采矿许可证上的权属为准,该矿为甲乙双方共同持有采矿权及相关物权,在甲乙双方合作之前及合作以后,甲方不得将该矿山相关权利设立任何抵押、出租等行为。
四、合作方式、持股比例
1、甲方以麻XXXXX乡盐山村重晶石矿,现有的采矿许可权、矿山基本建设、生产设备、生产场地、供电设施、办公和住宿用房作合作条件,占合作经营期股份比例的59%。
2、乙方以现金投入方式合作,乙方投入的资金为130万元,占股份比例的41%。
3、乙方在出资130万后,另外出资60万元,用于购买机器设备,该60万元,在利润中优先扣除,在扣足60万后(扣出的60万元归乙方所有),以后的利润按照股份比例分配。
4、若甲乙双方合作,只开采重晶石,甲方占30%的股份比例,乙方占70%的股份比例。
五、合作期限:
甲乙双方的合作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止 年 月 日,在合作期满,如乙方有合作意向,甲方必须与乙方合作。
六、合作经营管理相关事宜
1、合作期间,双方以麻XX贤昌乡盐山村重晶石矿名义经营,依本协议约定的持股比例享受盈利和承担亏损。
2、合作期间,以麻XXX县贤昌乡盐山村重晶石矿的矿长由乙方担任,副矿长由甲方担任,由乙方负责该矿场的全面工作,甲方协助负责该矿场的日常生产管理工作,包括岩矿开采、加工、销售及员工招聘工作等。
3、甲、乙双方各指派1名财务人员、1名计量人员参与矿山的财务和计量管理工作。
4、合作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合作双方按股份比例享有和承担。
5、甲乙双方共同经营管理,所有的经营管理及开采销售全部由乙方组织,甲方可以查阅账本。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合作矿场自本协议签订前产生一切的债权债务由甲方享有和承担,与乙方无关。
2、在合作期间,甲方必须提供地形图、指定开采红线范围和开采设计方案。并且将有效的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提供给合作项目使用。
3、甲方负责办好矿山爆破所需的一切手续(不限于民爆火工材料的购买、保管和使用等相关手续),费用由合作项目共同承担。
4、甲方协调处理生产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周边民事纠纷及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关系,乙方予以配合,如需要政府政策等原因,需要协调的,也由甲方负责协调,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
5、在甲方持有的采矿许可证到期之前,甲方必须办理该采矿许可证的延期采矿手续,如甲方未办理,须赔偿乙方投入合作项目的所有损失,并另外一次性支付乙方 元 。
6、在合作开发期限内,甲方不得将与乙方所涉开采的地段,再与第三方合作,且甲方不得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开采协议。
7、甲方在同乙方合作期间,如果将矿山卖出,则赔付乙方全部工程款及矿山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另外一次性支付乙方 元,如果甲方出卖该矿山,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8、在甲方转让矿山已成事实后,乙方若无购买意向,应积极配合甲方转让工作外,如果没有得到甲方在本合同所规定的赔偿款项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拒绝退出该矿山,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并有权进行矿山继续开展工作。
9、甲方确保对合作的矿山,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不存在权利障碍或纠纷,甲方确保不存在第三方对本合同的履行,提出权利的妨碍。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购置和安装有关生产机械设备及重晶石的开采、爆破、加工运输等项目费用;
2、按本协议约定收取合作利润及承担亏损。
3、在生产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持证爆破、安全生产。
4、以麻xxxx重晶石矿名义为矿山工作人员购买社会保险,意外事故险、如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所有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
5、发生遗失民爆物品和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有关监管部门,并及时通知甲方。
八、生产成本、产品销售、利润分配及亏损承担
(一)生产成本:成本由甲乙双方共同决定,具体包括以下:
1、按上级部门规定应该打好的安全让注台阶的资金和设备投入,满足主管部门的检查要求。
2、生产工人工资、社保费用及其他福利待遇,购买生产工人安全保险及生产生活中的安全事故所发生的费用。
3、在合作经营期间产生的民爆物品、爆破费、石料的加工中转、装卸费、水电费用及其他用于生产、加工的必要支出、产品及副产品的转堆、装船及装车等费用。
4、日常机器设备维修费用、购置新的机械设备等费用。
(二)产品销售:产品销售以市场单价为准,乙方负责销售。
(三)利润分配
甲乙双方按照甲方占51%、乙方占49%的比例分配净利润,亦按此比例承担亏损。利润分配方式为按月结算,净利润为合作项目总收入扣除本协议第八项第(一)款所指生产成本及矿场应付管理人员工资、社保、山地租金、办公生活费用、协调费用、各种应付税金、办证费用及相应罚款等后的利润。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必须按照本协议履行,如任何一方违约,须赔偿守约方所有损失,并另外支付 元。
十、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作协议相应条款适用保密协定,相关知悉协议内容的人员对本协议内容负有保密义务,任何未经双方同意向他人泄密的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