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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律师凌灿伟转载的非法行医判决书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 达州市大竹县律师 时间:2015-09-17
翟某某非法行医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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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浦刑初字第221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翟某某。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1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菊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翟某某在未取得相关卫生技术人员资质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医疗活动,于2012年6月28日和2013年1月23日先后两次被上海市某某区卫生局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况下继续进行非法行医活动。2013年4月10日,被告人翟某某再次在上海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宅33号102室内开设一无名诊所为患者张某及其女儿进行诊疗活动时,被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两次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翟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翟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凌 鸿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佘晓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