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律师发表的民事起诉状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 达州市大竹县律师 时间:2015-08-17
民事起诉状
原告:蒋XX,男,汉族,出生于197X年11月19日,住四川省大竹县杨家镇石桥村2祖,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XXX,联系电话:151828XXXX
被告:王XXX,男,汉族,出生于1989年2月20日,重庆市XXX海峡路321号2幢10-2,公民身份证号码50038419XXXXXXX,联系电话:1898333XXX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撤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店铺转让协议书。
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转让费2X0000元,大写:贰XX万元整。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15年3月31日原告蒋XX与被告王XX签订《区域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将重庆迈崎快递南岸一公司(弹子石片区)的网点经营权转让给原告,转让价款为280000元,被告收到转让款后,须协助须协助原告蒋XX将重庆卖崎快递南岸一公司经营权负责人申请与百世汇通总部签署合同,若签不下被告将无息全额退还原告转让款28万元,并约定了任何一方违约,按照合同标的百分之二十承担违约金”,在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没有协助原告办理快递交接手续和协助原告与百事汇通签订加盟合同,原告没有经营快递特许许可证。因此,特申请贵院撤销原被告签订《区域转让合同》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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