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离婚律师发表的离婚案例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 达州市大竹县律师 时间:2015-07-03
大竹县离婚律师发表的离婚案例
原告(男)与被告(女)自由恋爱一年,于1999年在吉林省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原告于2002年到京工作,被告于2004年与女儿来京与原告共同生活。原告2005年从单位辞职后,投资经营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案情简介】:
原告(男)与被告(女)自由恋爱一年,于1999年在吉林省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原告于2002年到京工作,被告于2004年与女儿来京与原告共同生活。原告2005年从单位辞职后,投资经营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因夫妻感情不好,双方协商离婚。达成口头一致意见后,原告按约将夫妻共同存款共计人民币六十万元给付被告。被告拿到钱款后反悔,不同意离婚。
【律师办案经过】:
原告委托本站杨律师代理其起诉离婚。杨律师接受委托后,了解了案情,要求原告收集将六十万元人民币给付被告的证据,并于2006年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抚养女儿并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共30万元。根据本案情况,律师要求原告准备夫妻双方在京居住的证据材料,即房屋租赁合同。因房屋租赁合同上没有被告的签字,律师要求原告准备与被告的录音证据。同时提供有限责任公司的证据材料,包括工商档案材料、其它股东不同意原告转让股份的书面意见。
庭审中,被告提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要求法院移交审理或驳回原告起诉。本站律师出示准备好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录音证据后,法院驳回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
被告又称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即使离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也应当予以分割。律师出具了工商档案材料及其它股东意见。
在辩论和调解阶段,律师发表意见,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共有60万元,已全部在被告的控制之下。双方曾达成离婚意见,原告同意放弃其应得的30万元的基础是双方协议离婚。现在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即可反悔,要求分得一半的存款;因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不好,尚未盈利,况且其它股东不同意原告转让其股份,被告要求分得股权没有实际意义。因此,为了更好地解决矛盾,希望被告认真思考和原告的关系,同意离婚。如果被告同意离婚,原告可放弃30万元的夫妻共同存款。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一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二是离婚协议是否有效;三是夫妻共同财产包括股权应如何分割。
【法院裁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驳回被告管辖权异议后进行了实体审理,最终主持双方调解离婚,被告得到六十万元人民币,放弃原告占有股权,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不用支付抚养费。
法院判决后,双方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