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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大竹县律师发表的恢复执行申请书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 达州市大竹县律师 时间:2015-04-16
达州市大竹县律师发表的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刘XX,男,汉族,196XX年1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华蓥市*******村7组66号,身份证号码512902196412033XX,电话:18982605XX
被申请人:雷XX(红),男,汉族,1957年6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街道299号附175号,身份证号码513029195706XX,联系电话:13036635XXX
执行请求:
1、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3320元(欠款2000元、差旅费870元、诉讼费200元、执行费250元)。
2、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从1998年7月6日起至付清时止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按照银行贷款利率的二倍计算。
3、被申请人支付本案执行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欠款纠纷一案,经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作出(1998)竹法二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现被申请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大竹县律师发表 大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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