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律师发表的民事起诉状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 达州市大竹县律师 时间:2015-04-09
原告:XXX,女,汉族,出生于1963年11月5日,农村居民,户籍地四川省XXX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6311056XXX,联系电话:1321918XXXX
被告:江XX,男,汉族,出生于1966年2月13日,农村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周家镇太平寨XXX,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66XXX,联系电话:1478140XXXX
被告:XXX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电话: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28004元(7001元/年*20年*0.2),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70元(77天*10元/天),护理费10010元(130元/天*77天),误工费8913.1元(83.3元/天*107天),鉴定费700元,车费10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合计62497.1元。
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12年7月11日被告XXX与被告XX公司签订将被告修建+499水平高位水池承包给被告的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工程要求,包工价款,结款方式、施工安全、违约责任等事项。2012年7月15日被告雇佣原告从事地面杂工,并与被告建立了劳务关系,2012年9月20日下午5点过,原告在被告江XX承包的高位水池处上班时停电,原告到搅拌机内打扫废物,后被突然来电转动的搅拌机将原告搅伤,原告被送往大竹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骨盆骨折,肝肾亏虚,耻骨联合分离,髂骨骨折,双侧坐骨骨折,双侧耻骨骨折。原告在大竹县人民医院住院77天后出院(即2012年12月6日出院),出院遗嘱:1、休息1月。2、慎用重力,三月内不能负重,扶拐下地活动,定期摄片。现第二被告已支付了医疗费。原告陈文英于2013年5月14日经达州市竹民司法所进行了伤残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玖级。
综上所述,原告和被告之间已经形成雇佣关系,被告XXXXX有限公司将水平高位水池发包给不具有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被告江文志。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望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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