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婚姻律师发表的夫妻离婚,请问当初给的十万彩礼,我能要回来吗?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 达州市大竹县律师 时间:2015-03-22
大竹县婚姻律师发表的夫妻离婚,请问当初给的十万彩礼,我能要回来吗? |
我老婆要和我离婚,请问当初给的十万彩礼,我能要回来吗? 答: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彩礼。彩礼在一些地方又称为聘礼,是指按照当地习俗,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其欲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针对本案,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首先要证明婚前给付女方的十万元钱款是彩礼(即附结婚条件的赠与)而非无条件赠与。如果不能证明是附结婚条件的赠与,那么只能按照无条件赠与来处理,即男方无权主张返还。判断是否彩礼主要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 如果能证明给付女方的这十万元钱款是彩礼,结合男方的返还彩礼主张是在离婚中提出的,就要看,是否属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如果属于这两种情况可以主张返还。 同时,还必须要考虑的一点是,如果在实际生活中,已给付的彩礼已经用于购置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或者已在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男方主张返还的请求也会结合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予以酌情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