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8183-8374
律师简介更多>>

  凌灿伟(法律咨询电话:15881838374),中共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家事和涉外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律快车、华律网、找法网等大型律师门户网站特邀律师,本人知识面广,善于雄辩,思维敏捷,善于抓住案件的焦点,准确的分析法律关系,从而达到胜诉,使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且...【详细介绍】

您的位置:大竹县律师网 > 律师文集 > 正文

达州市大竹县刑事律师凌灿伟转载四川省盗窃罪数额标准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 达州市大竹县律师  时间:2015-01-10

          达州市大竹县刑事律师凌灿伟转载

    四川省盗窃罪数额标准

  2013年8月1日起四川将实行新的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新标准确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六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牧区偷牛盗马价值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对盗窃罪的数额标准做了重大修改。相比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盗窃罪 “数额较大”的标准由“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修改为“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由“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修改为“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由“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修改为“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

 

  法释〔2013〕8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为了给我省公、检、法机关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提供符合新司法解释的具体数额标准,有必要在法释〔2013〕8号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对我省有关盗窃罪的具体数额执行标准做出修改。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什么是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订)。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下同)。                      大竹县律师凌灿伟转载

大竹县律师网

QQ在线

在线咨询

158-8183-8374

添加微信

凌灿伟律师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