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救费以施救目的为指向来确定赔偿险种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 达州市大竹县律师 时间:2015-06-23
施救费用,在保险理赔中首先一个问题是在什么险种或险别进行理赔?通常有车辆损失险理赔、第三者责任险理赔甚至在几个附加险都可以理赔。
传统的保险理赔人员,会有个思维误区,就是以施救费的施救对象来确定对应的赔偿险种或险别。比如拖车把保险车辆拖走是属于车辆损失险赔偿施救费、吊车施救车上货物的费用应该在车上责任险内赔偿、而对于第三者损失的施救费用在第三者责任险里理赔……
保险理赔律师,施救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减少损失的发生。保险理赔确定施救费用属于哪个险种或险别的赔偿范围,是以该费用“避免、减少”了哪项损失来确定的,而不是该施救费用施救了什么来确定的。
理赔实际中,真实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处理,原因就在于机械的以“施救对象”而不是以“施救目的”判别。举一个以“施救对象”确定施救费赔偿险种或险别不正确的例子吧!
车险理赔案例1:A车保险金额10万,在某大桥碰撞桥墩严重损毁后坠入河道,经保险理赔人员组织水下查勘,认为该车已无修复价值推定全损。而根据河道相关管理规定,政府部门组织对事故车进行强制性打捞,产生A车打捞费用20万,河道清理费5万。请问,如何理赔?
通常的理赔观点是,车损险标的损失赔偿10万,车损险标的施救费按保险金额再赔10万,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河道清理费5万,计25万的损失可以得到理赔。(至于车损险赔10万第三者赔5万的非专业观点,不在讨论范围)
上述观点,就是按照施救对象确定险种为车损险进行理赔的。A车打捞费用20万,由于车损险保险金额为10万,以10万为限在车损险施救费项下赔偿。
保险理赔律师不认同上述观点,理由:
1、施救费的目的是“避免、减少”,本案中,车辆损失已推定全损,打捞车辆对车辆本身的损失减少已无意义;
2、事故车辆坠入河道,不进行打捞将产生对河道的进一步损失扩大,也将对过往船只造成损失,最终是导致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3、施救费用核定应以“施救目的”为指向,即通过施救措施及施救费用的付出,造成了什么项目的损失避免和损失减少。很明显,本案的A车打捞费用是避免来往船只的二次碰撞损失和减少对河道进一步扩损而支付的必要施救费用。
故,对于本案,保险律师的理赔观点是:
车损险标的损失赔偿10万,A车打捞费用20万和河道清理费5万计25万在第三者责任险项下赔偿,合计35万损失均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假设本案车损险保额不足甚至是单保第三者,A车打捞费用20万和河道清理费5万都应该是在第三者责任险项下予以赔偿的。
车险理赔案例2:B车行驶于山道,遇山体滑坡,一块大石滚落至B车车顶,造成严重车损的事故。施救过程为,吊车第一次将大石吊起,第二次将B车吊起至装载车上,装载车运载B车至维修厂。发生费用为吊车费3000元,运费800元。
对于这个案例,大多数保险理赔工作者都能说出3800元在施救费用赔偿的观点。相信不会有人以“第一次将大石吊起”为理由、“剔除非保险财产的施救费用”为依据将3000元吊车费赔偿一半吧?
是的,交通事故律师举这个例子是对第一个案例的进一步“反向”解读。施救费用的赔偿,不是以传统思维“施救对象”为依据的,应该以“施救的目的”来判断即施救行为导致的受益方是施救费用的赔付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