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8183-8374
律师简介更多>>

凌灿伟(法律咨询电话:15881838374),中共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家事和涉外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律快车、华律网、找法网等大型律师门户网站特邀律师,本人知识面广,善于雄辩,思维敏捷,善于抓住案件的焦点,准确的分析法律关系,从而达到胜诉,使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且具有较强...【详细介绍】

您的位置:大竹县律师网 > 婚姻家庭 > 正文

大竹离婚律师发表离婚判决书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 达州市大竹县律师  时间:2015-07-27

 
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大竹县人民法院 一审 (2015)大竹民初字第967号
【关键词】 户籍 共同生活 不同意离婚      
【文书来源】 原文链接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章某某,女,生于1982年8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凌灿伟,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81年11月17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周厚兵、周军,大竹县周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情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凌灿伟,被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章某某诉称,原、被告确立恋爱关系时年龄尚小,草率结婚,婚后也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因感情不和,双方矛盾日深,现已无法共同生活,故起诉来院,请求人民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小时候便相识,2002年确立恋爱关系,2005年1月5日双方自愿在大竹县八渡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先后生育一女刘某甲、一子刘某乙。2015年3月25日原告章某某以夫妻关系不睦,感情不和等为由起诉来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被告及子女户籍资料、结婚登记档案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时间长,彼此相互了解,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还生育了两个子女,双方建立起了真正的夫妻感情。近年来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尊重、互谅互让、多交流沟通,仍有和好可能。且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情孝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万辉
  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事务所     达州市大竹县律师

 

大竹县律师网

QQ在线

在线咨询

158-8183-8374

添加微信

凌灿伟律师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