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更多>>
最近更新
大竹离婚律师发表离婚判决书
来源:大竹县律师网 作者: 达州市大竹县律师 时间:2015-07-27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章某某,女,生于1982年8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凌灿伟,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81年11月17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周厚兵、周军,大竹县周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情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凌灿伟,被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小时候便相识,2002年确立恋爱关系,2005年1月5日双方自愿在大竹县八渡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先后生育一女刘某甲、一子刘某乙。2015年3月25日原告章某某以夫妻关系不睦,感情不和等为由起诉来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被告及子女户籍资料、结婚登记档案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时间长,彼此相互了解,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还生育了两个子女,双方建立起了真正的夫妻感情。近年来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尊重、互谅互让、多交流沟通,仍有和好可能。且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